網絡信息化的當今,主流媒體頻繁曝光化妝品虛假宣傳廣告。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因投放的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曬美白”(“越曬越白,越曬越潤”),經醫學專家證實違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學常識,構成虛假宣傳,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10萬元。虛假夸大的宣稱,嚴重誤導了消費者的選擇,不規范的化妝品廣告,也是業內長期存在的惡瘤之一。
瑞旭技術一直以來幫助國內外化妝品企業提供一站式的法規服務。讓企業更加了解中國化妝品廣告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和《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均對化妝品廣告進行了規范。前者于1995年首次頒發,2015年9月1日新版施行,從整體上對廣告管理進行了規范;后者于1993年首次頒發,2005年對懲罰措施進行修訂,對化妝品廣告的管理進行細化,內容更具針對性。
結合上述兩個法規,就化妝品廣告的相關問題,瑞旭技術建議大家重點關注下述6要點:- 不能虛假夸大化妝品的名稱、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廣告法第八條、管理辦法第八條其1)。 筆者在國產非特備案過程中曾遇到過名稱中含有“凍齡”的產品,被認為夸大了化妝品的名稱,在現場審核環節予以整改;成分為“透明質酸鈉”卻宣稱含有“玻尿酸”的產品,“玻尿酸”實際為“透明質酸”并非“透明質酸鈉”,兩者價格也相差較大。化妝品“效用和性能”的宣稱應基于配方,需有相關依據作為依托:臺灣FACE Q有款面膜宣稱能夠“修復DNA”,范倫鐵諾有款面膜宣稱能夠“從源頭阻斷黑色素”,這些都涉嫌夸大化妝品“效用和性能”,都已下架接受整改。
- 不能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等用語;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廣告法第九條、管理辦法第八條其5)。 “最”字含有時效性,不適用于日新月異的化妝品行業;“純天然”、“無副作用”的宣稱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明材料以證真實性。此外,筆者接觸過一款胸膜,名稱中含有為“傲秘”,“秀波”等涉及淫穢、色情的用語,此類詞語也禁止使用。
- 不能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廣告法第十三條、管理辦法第八條其4)。 通過貶低其他產品來突出自身優點的方式,不管是明示還是暗示,都不可取,例如“相比其他產品,效果更佳”。
- 不能使用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廣告法第十七條、管理辦法第八條其3)。 去年11月,御宅女“洋甘菊舒緩褪紅面膜”因宣稱可消炎、改善濕疹與面皰,涉及宣稱療效,由高雄市衛生局開罰1萬元。化妝品并不需要“妝”得像藥一般,“醫療”也并非化妝品的職能,不該作為化妝品宣稱。
- 不能使用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管理辦法第八條其6)。 例如“肌膚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呈現亮白光彩”、“愈敷愈年輕、15分喚醒年輕肌”等,這些數據本身就經不起驗證。
- 不能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管理辦法第八條其2)。 例如刊用消費者對比照片來說明產品療效、引用教授和專家的話語。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違反上述第2,5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1,4,6條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上述第3條規定,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廣告法則明確了廣告主以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的處罰規定,對違反上述第1,3,6條規定的廣告,廣告主需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需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將面臨最高200萬的罰款。
綜上,忌“虛假夸大”、“絕對惡俗”、“貶低同類”、“醫療相關”、“數據證明”、“欺騙誤導”。相信避開以上幾點,化妝品廣告也將變得整潔。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