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妝品標簽主要相關法規及要求:
- 《GB 5296.3-2008 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
-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00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關于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 《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
-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2021年第77號公告)
第十九條 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
(一)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二)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四)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五)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六)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七)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八)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九)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十一)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其他國家及地區標簽相關法規及要求:
歐盟 | 《化妝品法規1223/2009》 |
美國 | 《化妝品標簽指南》 |
日本 | 《醫藥品、醫療器械等品質、功效及安全性保證等有關法律》 |
韓國 | 《化妝品法》 |
加拿大 | 《化妝品標簽的行業指南》 |
中國臺灣 |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總說明》 |
東盟 | 《東盟化妝品指令》、《東盟防曬霜標簽指南》 |
【案例分享】
一、
批注: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激活皮膚自然結構和過程”超出化妝品的定義范疇。
二、
批注:“designed for women and men of all age groups and skin types(為各個年齡段的男性和女性肌膚類型)”,使用人群涵蓋0-12歲的兒童,產品應當按照兒童化妝品要求備案注冊。
三、
批注:《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三):禁止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包裝中標示“紅色十字架”圖案通常與急救、醫院等醫療環境聯系在一起,屬于暗示醫療作用的宣稱,但有一種情形可以除外,產品為瑞士生產,在標簽中標示瑞士國旗“紅色十字架”僅表示產品產自瑞士,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圖形可以標示。
四、
批注:涉嫌貶低其他合法產品誤導消費者。
五、
批注:產品為抗皺保濕清潔泡沫產品,屬于淋洗類化妝品。根據《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六、
批注:①產品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需提供載體的來源、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并備注載體的材質組成;②“強效”“有效”等用語無法明確判定依據,容易誤導消費者,不建議宣稱;③“迅速填滿肌膚”“消除細紋”屬于夸大宣稱。
七、
批注:①“ANTI-POLLUTION(抗污染)” 屬于新功效,建議按照新功效產品相關要求進行注冊。②“ANTI-REDNESS(抗泛紅)” 涉及醫療術語,超出化妝品的定義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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