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一號多用”違法行為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一號多名稱”“一號多商標”“一號多主體”三種情形。
“一號多名稱”
“一號多名稱”表現為通過在產品標簽上違法標注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名稱以外的其他名稱,或者易使消費者視為產品名稱的文字,導致消費者對該產品的名稱產生誤解。該情形給消費者造成的誤導主要體現在產品品種、功效方面。企業通過修改產品名稱,使消費者誤以為不同名稱的產品間存在差異,從而以更高價格購買同等品質的產品。比如,某產品原名為“××保濕抗皺乳”,企業在不做任何優化情況下,將產品名稱擅自改為“××保濕抗皺乳升級版”,并借此提高產品價格,市場上同時存在低價和高價兩個版本的產品,這顯然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甚至欺騙。
在標簽上標注易使消費者視為產品名稱的文字,可能會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誤解。例如,某款防脫發產品的注冊名稱為“××牌植物防脫育發露”,企業為夸大功效宣稱,在產品標簽上用很明顯的字體標注了“××禿大夫發根活力素”。雖然這行字前面沒有加引導語“產品名稱”,且在標簽底部用小字標注了“××牌植物防脫育發露”,但仍然可能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名稱為“××禿大夫發根活力素”。再如,某染發產品的注冊名稱為“××染發膏(自然黑)”,企業為夸大染發效果,在產品標簽上用顯眼字體標注“一洗黑”,易使消費者誤以為產品名稱是“一洗黑”。實際上,企業提交給監管部門的產品樣品和資料中并沒有“一洗黑”字樣。
“一號多商標”
“一號多商標”表現為通過在產品標簽上違法標注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標或者易使消費者視為商標的標識,導致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產生誤解。常見的案例為產品注冊備案時,標簽上沒有標注某商標,但在注冊備案后,為向消費者暗示產品功效,加注一些藥品相關商標名,用藥品商標為化妝品質量、功效背書,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這里要區分一下惡意加注商標誤導消費者與企業間合作推出“聯名款”產品情況。一些企業為提升產品文化屬性,或者增加產品的新奇性、趣味性,會跨界進行品牌聯名,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聯名企業的特色標識,如化妝品品牌毛戈平與故宮聯名、美加凈與大白兔奶糖聯名。這些聯名合作的化妝品,標簽上會標注化妝品企業以外的商標,但聯名品牌的商標在化妝品產品注冊備案時,已在資料上載明,且不會讓消費者對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產生誤解(消費者通常不會認為故宮、大白兔奶糖參與化妝品生產,知道這些聯名企業商標只是作為一種文化符號出現在化妝品標簽上),符合目前的法規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聯名款的產品也應注冊或備案,如果產品在注冊或備案后,企業擅自在產品標簽上加注聯名商標,則不符合化妝品標簽法規要求。
“一號多主體”
“一號多主體”表現為通過在產品標簽上違法標注“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相關詞語,導致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詞語,易使消費者認為相關主體參與了化妝品生產,對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但實際上,根據法規規定,這些主體不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責任的是產品注冊人備案人。
有出品方提出,雖然法規沒有規定出品方責任,但如果出品方愿意承擔責任,是否可以將其標注在化妝品標簽上?由于法規沒有規定出品方責任,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出品方不會受到懲罰,標簽上標注出品方的做法更像是空頭支票,這種沒有法規強制性的承諾沒有實際意義。
除了“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詞語外,還有哪些詞語不能標注?主要看這些詞語是否會讓消費者將其與產品生產聯系起來。比如,“品牌方”“商標持有人”等詞語,也容易讓消費者把其與產品生產者掛鉤,有一定誤導性。詞語是否具有誤導性,要結合具體的語境分析,有些詞匯單獨出現沒有誤導性,但是在特定語境下會造成誤導,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