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的實施讓藥監局對化妝品行業的整頓力度逐漸加強,很多美妝企業在產品宣稱上栽了跟頭,甚至有罰款額度高達40萬。
瑞旭日化事業部就近幾年化妝品產品宣稱不當的案例進行了匯總,梳理違法宣稱,企業可以以此作為借鑒。
處罰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違法宣稱:產品宣稱有助于抵御外界的干燥和紫外線等刺激,"某品牌青春煥顏化妝水’是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且產品配方中未添加防曬劑物質不具有抵御紫外線刺激的功能。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處罰日期:2019年5月20日
- 違法宣稱:產品宣稱提高肌膚后續營養吸收61%,超級柔軟快干抗菌!更具抗菌及抗真菌特性,對上述商品的性能、功能等宣傳的用語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萬元。
處罰日期:2019年8月16日
- 違法宣稱:宣傳的“主打成分…堅果油+芝麻油…深層修復”,經檢測成分中不含有堅果油,涉及虛假。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35萬元。
處罰日期:2019年12月3日
- 違法宣稱:商品詳情中標示“生產企業:克羅地亞”,而投訴人實際收到商品包裝標志“蘇州某公司”,產品生產地與宣傳不相符合。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萬元。
處罰日期:2020年1月10日
- 違法宣稱:
○ 宣傳頁面標示“全面對抗肌膚干爆、色斑”。“黯沉斑點變淡”等字樣。該產品成分中未見祛斑劑
○ 宣傳頁面標示“阻斷色斑反復再生:""斑點更更淺、不反復”等字樣,當事人無證據材料證明上述宣傳效果的持續性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萬元。
處罰日期:2020年1月10日
- 違法宣稱:產品宣稱的“功效:損傷修復舒緩肌膚”是由當事人天貓店鋪運營商在天貓后臺系統中勾選錯誤而生成的不正確信息,上述商品不具有損傷修復的功能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罰款人民幣3萬元。
處罰日期:2020年1月10日
- 違法宣稱:產品宣稱可以改善暗沉肌膚透亮膚色,肌膚孌得明亮有光澤。長期使用能減少細紋。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廣告宣傳使用的相關依據也明知該產品并不具有改善黑斑的用途。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1.85萬元。
處罰日期:2020年11月17日
- 違法宣稱:宣稱產品具有“護膚功效,抑制黑色茶”等等功效無法提供兩款商品具備其網頁中宣稱的"抑制黑色索〞色斑淡化”功效的相關實驗報告等。因此該產品不具備功效宣稱,涉及虛假宣傳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4月6日
- 違法宣稱:某品牌噴霧是由當事人從法國進口,屬于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卻宣稱產品“維護并加強激光、光子美容手術效果”,當事人不能提供依據證明。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4月30日
- 違法宣稱:使用產品達到勻凈膚色效果、皮膚緊致效果等護膚效果無法提供證明。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5月21日
- 違法宣稱:經檢測“某品牌緊致煥膚防曬乳SPF50+PA++++”產品的SPF值為30。當事人在上述網頁上發布的“SPF50+”表示內容不準確與實際不符合。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35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5月27日
- 違法宣稱:使用產品達到勻凈膚色效果、皮膚緊致效果等護膚效果無法提供證明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6月16日
- 違法宣稱:宣稱產品“4weeks改善痘印、12 weeks提升肌膚自愈力”的功效,但無法提供相關依據證明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6月22日
- 違法宣稱:
○ 防曬指數與實際的防曬指數不符
○ 采用了美白作為口號,卻無法提供相關美白功效證明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罰款人民幣4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4日
- 違法宣稱:在涉案推文中,對其經營美容儀器用“緩解風濕關節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靜脈曲張、改善淋巴堵塞”、“增強免疫力”、“盆底肌治療、緩解更年期綜合癥”、“從頭到腳的問題,完美解決 頭暈眼花、頭疼、偏頭痛、失眠、多夢”等詞語宣傳。上述內容均涉及疾病治療。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3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6日
- 違法宣稱:商品包裝盒“產品特性”宣傳“富含某品牌萃活性修復配方及多種植物萃取精華,氨基酸溫和配方,豐富綿軟的泡沫,輕柔深入肌理凈澈排濁,有效修復肌膚,令肌膚暢享清新柔滑,散發通透光澤。”等內容。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5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9日
- 違法宣稱:當事人在該商品銷售頁面內,產品參數對功效作如下宣傳“祛黃 提亮膚色 祛斑 補水 保濕”、“煥白提亮、改善暗黃、滋潤補水”。
- 違法情形:
○ 對化妝品的功效進行無依據宣稱
○ 普通化妝品宣稱特殊化妝品功能“祛斑、美白”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2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10日
- 違法宣稱:
○ 化妝品宣稱“抗炎”,涉嫌使用醫療用語
○ 普通化妝品宣稱特殊化妝品功能“美白”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合計罰款人民幣60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10日
- 違法宣稱:手工皂特點描述“精心制作的手工皂能打出豐盈細膩的泡沫,可以深入每一個細微的毛孔中,吸附并帶走雜質, 蘊含蠶絲提取物,多種氨基酸,滋養修護肌膚,同時可以控油、凈痘、清螨,綻放嫩滑美肌”。在標簽上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 處罰力度:違反國家質檢總局第100 號令《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責令立即改正,罰款人民幣60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17日
- 違法宣稱:
○ “去除99%細菌”的功效宣傳,沒有充分科學論證
當事人在外包裝正面用較大字體標注“去除99%細菌#”,在外包裝側面用較小字體注解為“洗去細菌”。
○ 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顯然“去除”和“洗去”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是不同的,在宣稱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屬于誤導消費者同時和同類產品競爭就出于有利地位。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18日
- 違法宣稱:在網頁中使用“抗敏”對該面膜進行介紹,化妝品宣稱使用禁用詞“抗敏”
- 處罰力度: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罰款人民幣10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19日
- 違法宣稱:產品文案有“5+5柔潤保濕乳用于維持銀屑病的治療,改善皮膚屏障功能的同時,可明顯降低疾病的復發率,提高患者的依從性”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廣告宣稱用語。化妝品廣告宣稱使用醫療用語。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5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20日
- 違法宣稱:在該款商品詳情頁中載明“甄選澳洲茶樹葉 修復受損發絲 告別毛躁 清新提神 減少脫發 撫平毛躁 滋潤柔順”等字樣,其中“減少脫發”為特殊化妝品的功效,而涉案的2款商品均為普通化妝品。普通化妝品宣傳特殊化妝品的功效。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罰款人民幣80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24日
- 違法宣稱:該商品網頁上使用“美白”的宣傳字樣,普通化妝品宣稱美白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責令停止發布,罰款人民幣1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24日
- 違法宣稱:銷售頁面發布有“排毒凈化排出肌膚雜質粉塵,提高皮膚抗菌消炎力”的廣告宣傳內容。化妝品暗示醫療作用,宣稱抗菌消炎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責令停止發布,罰款人民幣15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8月26日
- 違法宣稱:該商品在天貓頁面,標題為“某品牌積雪草賦活精華噴霧50ml 抗氧保濕肌膚屏障抗初老”。
- 違法情形: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當事人提供的實驗數據顯示,該商品中含有的“積雪草葉提取物”、“羥基積雪草甙”、 “黃岑根提取物”等成分,對皮膚的色斑、皺紋等有改善作用。但報告中沒有該產品具有“抗初老”的相關依據或試驗數據。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081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9月1日
- 違法宣稱:發布含有“狐研社白松露寡肽祛痘面膜淡化痘印溫和煥白調理補水去黃敏感男女”等虛假廣告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祛痘等功效的相關證據材料。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1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9月
- 違法宣稱:商品的廣告內容宣稱“高鈣高蛋白增強免疫力”,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處罰力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6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9月
- 違法宣稱:產品廣告內容為“滋養腦部、損傷修復、改善易過敏、抗皺、去眼袋”。化妝品宣稱醫療療效用語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罰款人民幣1303.8元。
處罰日期:2021年9月27日
- 違法情形:化妝品經營者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等。
當事人在手機應用軟件上發布過一款名為“某品牌山茶花保濕精華水(滋潤型)150ml”的商品。雖提供了與供應商的合作協議,但材料無法與該案例中的商品對應。且無法提供該款商品的其他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等情況。
- 處罰力度: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罰款人民幣1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13日
- 違法宣稱:案例產品,當事人宣傳其為“3天滅痘”。當事人未表明此數據來源的出處亦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化妝品廣告宣稱無證據支撐。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人民幣1000元。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15日
- 違法情形:
○ 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
○ 未對上述產品進行登記
當事人提供了制定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但未對上述產品進行登記。
- 處罰力度: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人民幣1.6萬元。
處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 違法宣稱:使用“生發”對案例產品進行宣傳,化妝品廣告宣稱使用醫療用語。
- 處罰力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罰款人民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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