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我國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的發展趨勢,綜述了歐盟、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監管動態和法規 要求,對此類產品的原料使用和生產工藝、理化檢驗、毒理學試驗、防曬功效測試、產品安全評估、使用方法和標簽管 理等相關技術要點進行了分析和討論,并提出了監管建議,對噴霧型防曬化妝品在監管科學下的精細化管理進行了總結和展望。
在我國,防曬產品屬于特殊化妝品,按注冊制管理。防曬產品中的防曬劑能夠阻擋或吸收來自陽光或其他來源的紫外線(Ultraviolet,UV),幫助減輕機體的紫外線損傷,如DNA損傷、蛋白質錯誤折疊、氧化應激、炎癥反應、皮膚老化松弛等,以及幫助減輕因紫外線應答而產生的皮膚黑化和色素沉著。
防曬產品主要以油、乳液、膏霜等劑型存在,部分粉狀的彩妝產品也會在配方中添加一定的防曬劑成分達到防曬目的。近年來,隨著行業的不斷創新,市場上出現一類噴霧型防曬產品,因形式新穎、使用方便,受到消費者喜歡并日益流行。這類產品具有與噴霧特點相適應的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使用方法也與一般的防曬產品不同,因此具有相對獨特的產品屬性和風險特點,值得討論和關注。
1 產品發展趨勢
根據國家藥監局公示信息,對近年來產品名稱中含“噴霧”的防曬類化妝品的年批準數量進行了統計。由圖1可見,該類產品總體處于持續增長狀態,且在2019年和2020年增長明顯。此數據未包括通過“跨境電商”等方式銷售的產品,部分噴霧型防曬化妝品未在名稱中注明“噴霧”,也未在統計范圍內。
圖1 2011—2020年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獲批情況
目前市場上的噴霧型防曬化妝品主要為氣霧劑。根據《氣霧劑產品的標示、分類及術語》(BB/T 0005—2010),氣霧劑產品是指“將內容物密封盛裝在裝有閥門的容積不大于1 L的容器內,使用時在推進劑的壓力下內容物按預定形態釋放的產品”;根據內容物釋出形態,可進一步分為噴霧型、泡沫型、射流型、粉末型、膏體型。在2021年1月,對處于有效期內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信息進行檢索,檢索到產品名稱中含“噴霧”的防曬類化妝品共239件,其中在配方中填報有“推進劑”的產品共191件,約占79.92%。對應BB/T 0005—2010,市場上常見的噴霧型防曬化妝品可歸類為“噴霧型氣霧劑產品”。
除上述氣霧劑型,另一類常見的噴霧產品可俗稱為壓泵型,即不使用推進劑,通過導管或類似方式將 內容物噴出。這種噴霧形式所形成的液滴一般較大,在防曬化妝品中的使用相對較少。
2 國際法規動態
面對日益增長的噴霧型防曬產品及其產品風險,近年來,歐盟、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和地區 相繼頒布了相關監管或技術法規,其中有些對該類產 品采取了具有一定針對性的管理措施,部分機構也開 展了相關的調查研究或科普教育工作,其法規要求和 技術結論值得參考借鑒。
2. 1 歐盟
近年來,歐盟雖未發布關于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的特別法規,但其對納米防曬劑的安全評估和法規要求值得關注。在歐盟《化妝品納米材料安全評估指南》中,提供了一種以暴露為驅動的安全評估模式,包括 對吸入暴露的評估。2014—2018年,在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中,陸續收錄了4種納米形式的防曬劑,包括三聯苯基三嗪[1]、氧化鋅[2]、二氧化鈦[3]、亞甲基雙-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4],規定了多項具體參數要求,如純度、雜質、粒徑、水溶性、晶體結構、表面修飾、光穩定性等,以及使用限制和要求。根據評估結果,歐盟均在該法規中明確要求上述 納米防曬劑禁止用于可吸入產品。
2. 2 美國
美國將防曬產品作為藥品管理,并發布有一項防曬產品OTC專論(21CFR352),現行為1999年版本[5]。2019年2月26日,美國FDA發布該專論的修訂建議,公開征求意見[6]。其中對防曬產品劑型展開討論,并進行安全有效性(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and Effective, GRASE)的分類。根據征求意見,FDA建議將噴霧列入GRASE第Ⅰ類,即安全有效的,但應進行相應檢測,以降低吸入風險和可燃風險,同時符合相關標簽要求。
此外,美國一消費者權益組織“消費者報告” (Consumer reports),也對噴霧型防曬產品給予關注,并發布了一項消費提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7]:1)不建議對兒童使用噴霧型防曬產品,如必須使用,應首先噴于家長手中,然后再涂抹于兒童皮膚;2)噴霧時應遠離面部,為避免潛在的吸入風險,成人也不應 直接噴于面部,應首先噴于手中、再涂抹于面部,注意避開眼睛和嘴部;3)使用時使噴嘴靠近皮膚并大 量噴出,一般需要取用一盎司的防曬產品方能覆蓋一名成年人的全身,但當使用噴霧時難以確定實際用量,可能出現用量太少、覆蓋不全的問題,較好的經驗做法是噴涂至皮膚發亮;4)應涂抹完全,即便防曬產品標簽稱“無需涂抹”,消費者也應涂抹至少10秒鐘至平滑,以形成完整的保護層,否則可能存在未覆蓋部位;5)應避免大風天使用,強烈的陣風可能使得這類產品的使用更加困難,且更易意外吸入,如必須使用,應首先噴于手中、再涂抹于身體;6)勿靠近明火使用。
2. 3 澳大利亞
2012年11月,澳大利亞發布了一項《防曬產品監管指南》(Australian regulatory guidelines for sunscreens, ARGS),最新版本為2019年發布,目前處于修訂狀態中。根據該指南要求,噴霧型防曬產品應在標簽中標注避免產品吸入相關警示[8]。
2. 4 韓國
2015年7月,韓國對《化妝品法施行令》《化妝品法施行規則》進行修訂,增加對于噴霧型防曬產品注意事項的標注要求,該類產品需標出“請勿直接噴灑于臉部,使用時先噴灑至手掌后,再涂抹于臉部”的警示用語[9]。
目前,在《化妝品法施行規則》附表3“化妝品類型及使用注意事項”中,規定有噴霧產品注意事項相關要求,其中與噴霧型防曬產品有關的主要內容見表1。此外,在該附表中,還對“嬰幼兒用(3歲以下兒童)產品類”進行列舉,包括洗發精及護發素、乳液及膏霜、油、洗浴用產品、沐浴用產品,其中未收錄有噴霧型產品。
3 技術監管討論
根據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的產品特點和最新研究進展,參考相關國際法規動態,結合日常審評工作實際以及常見技術問題,對該類產品的技術監管要點進行梳理分析如下。
3. 1 原料和生產工藝
3. 1. 1 原料使用和限量要求
在原料使用方面,應首先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及其他原料管理相關要求。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對準用防曬 劑以及其他限用、準用組分的使用限制和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噴霧型防曬產品,需特別注意的是:1)限量要求。由于推進劑具有較強的揮發性,施用于人體后,最終保留的基本是不含推進劑的劑料部分。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對于限用和準用原料的限量要求為“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對于噴霧型防曬化妝品而言,即為在劑料部分的濃度。因此,需特別注意在使用防曬劑和 其他限用、準用組分時,需確保在劑料中的用量未超此限值。2)禁用于噴霧產品的原料。根據《化妝品 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所列“使用范圍和限制條件”,部分原料為“禁用于噴霧產品”,特別是部分防腐劑,如三氯叔丁醇、脫氫乙酸及其鹽類、甲醛和 多聚甲醛、戊二醛等。此外,還有部分原料要求在標簽上標印“避免接觸眼睛”等,在實際用于噴霧型防 曬化妝品時也應予以關注。
此外,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納米原料在化妝品中的使用也日益增多,特別是納米級二氧化鈦、納米級氧化鋅等防曬劑成分的使用較為廣泛[10]。如前所述,經過安全評估,歐盟在法規中明確規定獲批的幾種納米防曬劑禁止用于可吸入產品。考慮到納米材料有別于傳統原料的部分性質及其風險特點,應謹慎考慮納米防曬劑等原料在噴霧型防曬化妝品中的使用。
3. 1. 2 推進劑的使用和填報
對于噴霧型防曬化妝品,還需特別注意推進劑的使用。如前所述,在現行有效的239件產品中,共191件在配方中填報有“推進劑”,具體種類包括:丁烷、丙烷、異丁烷、二甲醚、氮、氫氟碳152A、戊烷、二氧化碳等,使用頻次見圖2。其中,僅填報一種推進劑的為28件,兩種為64件,三種為96件,四種為3件。可見,大部分使用的推進劑為兩至三種的混合物,約 占全部的83.77%。
圖2 噴霧型防曬化妝品中推進劑的使用頻次
根據統計,噴霧型防曬化妝品中使用的推進劑大多為烷烴類,其中排名前三位的丁烷、丙烷、異丁烷的 使用頻次共計430次,約占全部使用頻次的94.30%。在我國《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收錄有一系列相關的禁用組分,見表2。因此,在使用這類推 進劑時,應確保其質量規格符合規范要求,即其中雜質丁二烯的含量不得超過0.1%(w/w)。需注意的是,此處丁二烯的控制指標要求為質量分數,這種規定方式與歐 盟等法規一致。如在原料供應商所提供的質量規格中,該指標被設定為摩爾分數或其他形式,應進行相應的 換算,或更換廠家,以確保所用推進劑符合法規要求。
除極少使用的氮、二氧化碳外,其他烷烴類、二甲醚、氫氟碳152A等均屬于易燃易爆推進劑,給生產、儲存、使用等帶來諸多不便,也具有更高的標簽要求。據悉,目前有多個廠家正在積極研究開發不易燃的新型推進劑,如四氟丙烯等。由于這些新型推進劑未收錄于我國《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應作為化妝品新原料管理。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管理備案辦法》等法規要求,將能夠在完成備案、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使用。
在進行特殊化妝品注冊時,需如實填報產品配方信息。對于含推進劑的噴霧型防曬化妝品,此前并未對其配方具體填報形式進行特別規定。根據產品特點,一般常見兩種填報方式:一種是將劑料和推進劑填報于一張配方表中,合計為100%;另一種是將劑料和推進劑分為兩張配方表進行填報,再在生產工藝中明確推進劑的灌裝比例。隨著監管的不斷精細化,需要充分結合產品特點,對填報方式進行統一。2021年 2月,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含有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的推進劑的,應當在配方備注欄中標明推進劑的種類、添加量等[11]。
3. 1. 3 生產工藝
在我國,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制度。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化妝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12],化妝品生產許可類別以生產工藝和成品狀態為主要劃分依據,劃分為:一般液態單元、膏霜乳液單元、粉單元、氣霧劑及有機溶劑單元、蠟 基單元、牙膏單元和其他單元。因此,生產氣霧劑型的防曬化妝品,應取得具有“氣霧劑及有機溶劑單元”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為配合新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2020年7月,國家藥監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13],其中仍保留了上述各生產單元。
在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的生產過程中,灌裝是重要環節之一,特別是對于使用推進劑的產品。由于所用推進劑一般為液化氣體,對生產工藝的要求相對較高,且需要具有相應單元的生產許可資質。在實際生產中,由于部分生產企業可能并不具有相應資質,無法完成最終的灌裝工藝,因此可能存在分段生產的情況。在《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中,對分段生產情形下生產工藝簡述的填報方式予以明確,在考慮到行業實際的同時,也將有助于生產的規范化和監管的精細化。
近年來,噴霧型產品的生產灌裝工藝也在不斷創新發展中。傳統方式是將劑料和推進劑混合灌裝于氣霧罐中,目前一種“二元包裝”正在逐漸推廣中。所謂“二元包裝”,是將劑料和推進劑分開灌裝,使用囊袋盛裝劑料,在囊袋外充滿壓縮氣體。在使用時,外部的壓縮氣體通過擠壓囊袋,將內部的劑料噴射出 來。這種灌裝方式能夠有效地避免劑料和推進劑的接觸,且一般會選擇使用更為安全的壓縮氮氣或空氣,但生產和包裝成本相對較高。
3. 2 理化檢驗
對于含推進劑的噴霧型防曬化妝品,在進行理化檢驗時,考慮到推進劑可能的影響,一般常見兩種 取樣測量方式:一種是含推進劑的取樣,需要考慮在 完成測量后進行結果折算;另一種是不含推進劑的取 樣,即在測量之前先將推進劑排凈,僅測量相關物質 在劑料中的含量。2019年,高家敏等對噴霧型防曬化 妝品的取樣方式進行研究,結果表明:去除推進劑后 能準確測定含推進劑防曬噴霧樣品中防曬劑的含量,平行樣測定結果平行性良好[14]。
2019年9月發布的《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規定,終產品因包裝原因無法取樣或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例如噴霧產品、氣墊產品等),企業在提交完整檢測樣品的同時,可配合提供包裝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15]。
在實際工作中,也有部分檢驗機構習慣采用含推進劑的取樣方式,在進行結果折算時,需考慮劑料和推進劑的比例。根據高家敏等的研究結果[14],假如對同一樣品噴出數段分別取樣,同一組分在不同取樣段的測定結果存在一定差異,原因可能是由于混合程度的不同以及噴出后瓶內壓力的變化。因此,采用這種取樣方法時,應考慮充分搖勻并盡量選擇噴出的第一段,以盡量接近填報信息中劑料和推進劑的比例。
如前所述,在《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中,改變了推進劑的填報方式。因此,在進行相應的 理化檢驗時,需首先了解企業擬在配方備注欄中填報 的內容,進而選擇合適的取樣方式,確保最終能夠獲 得所需要的檢驗結果。
3. 3 毒理學試驗
根據《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防曬類化妝品需進行的毒理學試驗應至少包括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皮膚變態反應試驗、皮膚光毒性試驗;此外,易觸及眼睛的祛斑類、防曬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15]。
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在上述試驗方法中均有受試物取樣量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考慮取樣方式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在急性眼刺激性試驗方法中,明確要求“氣溶膠產品需噴至容器中,收集其液體再使用”,按照此種取樣方式,所稱量和取用的實際是不含推進劑的劑料部分;在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皮膚變態反應試驗、皮膚光毒性試驗方法中,未對此類產品的具體取樣方式作出特別規定,建議作進一步明確或說明。
3. 4 防曬功效測試
與一般化妝品主要起美化修飾作用不同,防曬化妝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保護皮膚免受特定紫外線所帶來的傷害,因此其產品功效是一項重要指標。在2021 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前,防曬化妝品是唯一一類要求以人體試驗進行產品功效評價的產品類別。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收錄有SPF值、防水性能(包括一般抗水性和強抗水性)、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rotection Factor of UVA, PFA)等人體功效評價檢驗方法,以及抗UVA能力儀器測定法——臨界波長參數。
同樣地,防曬化妝品的功效評價結果與試驗過程中的具體取樣方式、取樣量、使用方法等密切相關。在上述相關方法中,未對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的取樣和 施用方式作出特別規定。經與部分國內化妝品人體檢 驗機構了解,目前在實際工作中常采取的步驟是,先將產品噴于敞口容器中,放置揮發一定時間(如1小時)后,再涂抹于志愿者皮膚。雖然各實驗室一般對 放置時間進行了自行的統一標化,但由于不同產品的 推進劑添加量不同,并且所選用的不同推進劑的揮發 速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存在實驗室間、樣品間實際揮 發情況不同的潛在可能。
3. 5 產品安全評估
在化妝品安全評估中,需考慮使用方式以及可能的暴露途徑,以確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對于噴霧型防曬化妝品,除考慮經皮吸收等一般暴露途徑,還需考慮 是否存在吸入暴露的可能,并進一步考慮相關風險。2020年7月,國家藥監局對《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導則,有吸入暴露可能時,需考慮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應,并進行相應的安全評估[16]。
在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發布的《化妝品原料測試和安全評估指南》[17]中,提供了與吸入暴露相關的評估方法和模型,可作為一項重要的技術參考。此外,在SCCS發布的《化妝品納米材料安全評估指南》[18]中,還專門對化妝品納米材料的吸入暴露和風險評估進行了討論。如前所述,目前已有四種納米防曬劑獲準收錄于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的準用防曬劑列表,但均禁止用于可吸入產品。
3. 6 使用方法和標簽管理
化妝品安全有效的前提,是應首先符合正常、合理的及可預見的使用條件,因此,化妝品的使用方法和標簽管理十分重要,其中包含一些安全和警示用語。對于噴霧型防曬化妝品,因為獨特的使用方式,應首先考慮吸入和刺激眼周的風險。在2021年1月統計的共239件處于有效期內、產品名稱中含“噴霧”的防曬類化妝品中,對公示的產品技術要求中的“使 用方法”內容進行簡單歸納和統計。其中,標注有先噴于手掌、勿直接噴于面部或提示避免吸入/不要吸氣 的,共計約166件,占全部產品的69.46%,見表3。由此可見,大部分企業已主動通過標簽標識等方式,對 消費者予以相應的使用指導和安全提示。
此外,防曬化妝品實際所能達到的防曬效果也與使用方法密切相關。為獲得預期的防曬效果、實現對皮膚的充分保護,應確保足夠的使用量,并最終在皮膚表面形成一層完整均勻的保護層。噴霧型防曬化妝品大多使用推進劑,噴出的內容物實際有相當比例是推進劑,并不具有防曬作用,容易使消費者對用量進行錯誤判斷。此外,以噴灑的方式也容易造成使用不均勻的情況。在統計的239件產品中,共有約150件在產品技術要求“使用方法”中使用了均勻、足夠、覆蓋完整等相關用語,占全部產品的62.76%。
此外,由于推進劑的使用,噴霧型防曬化妝品還應特別關注防火防爆問題。2020年9月,國家藥監局對《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對于幾種情形的,應當以“注意”或“警告”作為 引導語,在銷售包裝的可視面標注安全警示用語,包括:“(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當標注‘注意防火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規范規定其他應當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使用方法或儲存條件的”[19]。在國家標準《GB 30000.4—2013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第4部分:氣溶膠》中,對不同情形氣溶膠的判定以及相應的標簽要求進行了規定,其中包括圖形符號和警示內容等。
此外,在《BB/T 0005—2010 氣霧劑產品的標示、分類及術語》中,也分別列出“一般內容標示”以及“特性內容標示”,可作為技術參考。
4 結束語
由產品注冊趨勢可見,噴霧型防曬化妝品目前處于快速增長中,其中大部分屬于“噴霧型氣霧劑產品”。除符合一般防曬產品的技術要求外,應特別注意推進劑的使用、質量規格以及在配方中的填報方式。目前,四氟丙烯等多種不易燃的新型推進劑正在研究開發中,值得業界關注。此外,目前歐盟批準的幾種納米防曬劑均禁止用于可吸入產品,應謹慎考慮納米防曬劑在噴霧型防曬化妝品中的使用。
生產氣霧劑產品應具有相應單元的生產許可資質。如存在分段生產情況,應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如實填報。“二元包裝”方式可能是噴霧型化妝品生產工藝的發展方向,但由于目前生產和包裝成本相對較高,仍需更多研究和探索工作。
應考慮該類產品的吸入風險,有吸入暴露可能時,需考慮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應,并進行相應的安全評估。此外,可通過適當的標簽標示,為消費者提供正確的使用指導,一方面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吸入,另一方面通過足夠的使用量和正確的使用方式,獲得預期的防曬效果。同時還應符合相關標準中關于防火防爆標識的要求。
在檢驗檢測中,需特別考慮取樣方式。根據相關研究,在理化檢驗中,去除推進劑后能準確測定含推進劑防曬噴霧樣品中防曬劑的含量,平行樣測定結果平行性良好;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急性眼刺激性試驗方法中,要求“氣溶膠產品需噴至容器中,收集其液體再使用”;在防曬功效測試實際操作中,一般也是將樣品中的推進劑揮發后,再涂抹于志愿者皮膚。由于取樣方式對此類產品的檢驗結果影響較大,因此建議作進一步明確或說明,以采取標準化的取樣和檢驗流程,減少實驗室間和批次間檢驗誤差。此外,在科學合理的前提下,理化、毒理、功效等相關各測試方法的取樣操作方式和描述應考慮盡量統一。
隨著監管科學的不斷發展,在未來,對于化妝品的精細化管理和大數據應用是一項重要趨勢。在2020 年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征求意見稿中[16],在附表3“化妝品產品劑型分類編碼目錄”收錄有噴霧劑類(不含推進劑)、氣霧劑類(含推進劑)。根據分類編碼的精巧設計,將能夠實現對產品類別和信息的更加精準的管理和統計。通過對相關數據的獲取和統計分析,將能夠不斷實現對監督管理的有效反饋,支撐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不斷優化完善相關產品的技術和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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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Guidance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Nanomaterials in Cosmetics[EB/OL].(2019-10- 31)[2021-03-11]. https://ec.europa.eu/health/sites/health/files/ scientific_committees/consumer_safety/docs/sccs_o_233.pdf.
[19]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Notice on Soliciting Public Opinions on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smetic Labeling(Draft)[EB/OL].(2020-09-21)[2021-03-12].
https://www.nmpa.gov. cn/xxgk/zhqyj/zhqyjhzhp/20200921155413149.html.
中圖分類號:TQ6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1803(2022)01-0069-08
作者:蘇 哲,高家敏,李琳,鈕正睿,李婭萍,張鳳蘭,王鋼力*(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北京 100050)
編輯: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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