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化妝品網絡銷售迅速興起,如今已取代傳統商超,成為我國化妝品銷售的主要渠道。網絡銷售模式在為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所售產品未經注冊或備案、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現象。而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的隱蔽性和跨區域性給監管帶來了很大挑戰。
2021年以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辦法》)相繼施行,其中多個條款涉及化妝品網絡銷售。今年4月,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網絡經營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網絡經營辦法》作為專門規范化妝品網絡銷售的規范性文件,在整合現有重點法規要求的基礎上,設立化妝品網絡銷售專項規定,有針對性地明確網絡銷售模式下化妝品監管要求。
本文以近年來化妝品網絡銷售典型案例為例,總結化妝品網絡銷售中的法律風險點,并結合《條例》《生產經營辦法》《網絡經營辦法》等法規相關內容,分析相關方法律責任及合規要點。
風險1:化妝品備案不完備
案例 當事企業在某電商平臺銷售的指甲油產品大類已備案,但具體色號未備案。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企業違反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構成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行為。本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一年以上,但鑒于相關產品大類已備案,僅具體色號未備案,所涉生產工藝與原料等均無較大差別,涉案化妝品風險性和數量均較小,且案發后當事企業積極整改并配合調查,該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
合規要點
現行法規下化妝品備案所涉義務
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根據第六十一條,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將受到藥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罰款等行政處罰。
關于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生產經營辦法》第三十九條也有類似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根據《條例》第六十二條,將受到藥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關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的日常檢查義務,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平臺應當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經營者管理責任,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平臺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違法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生產經營辦法》第四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平臺未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服務等管理義務的,由省級藥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新規下化妝品備案所涉義務
與《條例》及《生產經營辦法》相一致,《網絡經營辦法》第二十條也強調化妝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同時,《網絡經營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細化平臺日常檢查義務,要求其定期組織對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重點檢查內容包括經營的化妝品是否存在未經注冊或者未備案、冒用他人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等情況。
《網絡經營辦法》施行后,將進一步強化平臺日常檢查工作,促進化妝品注冊備案要求在電商領域得到進一步落實。
“一號多色”產品備案問題
現行法規未對同系列化妝品不同色號能否使用同一注冊或備案編號問題予以明確。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藥監部門要求,還是化妝品行業的通行做法,多色號系列化妝品中的每種產品均要取得單獨的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在部分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化妝品專項檢查中,美甲機構存在的“一號多色(一個備案憑證多個顏色)”情形被列為重點關注情形。因此,平臺在對平臺內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開展日常檢查時,應關注是否存在一個注冊證編號或者一個備案編號下有多個色號化妝品的情形;平臺內經營者在進貨查驗時,也應留意每個色號產品是否單獨注冊或備案。
風險2:產品質量不安全
案例 當事企業在某電商平臺銷售的三款指甲油產品,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抽檢,被檢出禁用成分。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企業無法提供上述批次涉案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及進貨查驗記錄。上述批次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無法召回。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企業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違反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化妝品行為,對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認為,當事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 |
合規要點
現行法規下質量風險控制義務
化妝品直接施用于人體表面,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健康安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條例》第六十條,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將受到藥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以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生產經營辦法》還要求化妝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新規下質量風險控制義務
一、平臺質量風險控制義務。
針對網絡銷售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頻發的現狀,《網絡經營辦法》從多方面對平臺設定了質量風險控制義務。相較以往法規的強調事后監管,《網絡經營辦法》更加注重對化妝品質量風險的事先防范。
如前文所述,《網絡經營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提出平臺的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義務。
同時,《網絡經營辦法》第十四條新增平臺的監管信息主動收集與自查義務。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主動收集省級以上藥監部門發布的關于抽樣檢驗、暫停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等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并及時開展平臺內自查。
此外,《網絡經營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還明確平臺的違法行為制止與信息報告義務。該義務在《條例》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規范中已經確立,《網絡經營辦法》在上位法的基礎上,明確了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信息的范圍,規定了更為清晰的報告流程,并確定了平臺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和平臺內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的分工。
二、平臺內經營者質量風險控制義務。
《網絡經營辦法》進一步壓實平臺內經營者質量風險控制責任。根據《網絡經營辦法》第二十二條,平臺內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平臺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并負有風險控制義務。
關于風險控制義務,具體而言,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對于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平臺內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抽樣檢驗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兒童化妝品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平臺內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產品;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該化妝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針對產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開展自查的情況報告予以公示,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一年,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新增的不合格信息公示義務,意味著平臺內經營者所經營的化妝品的某一批次一旦被抽檢出問題,對于同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只能選擇下架或是公示抽檢信息,兩種方案都會對平臺內經營者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為防止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對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避免因化妝品質量問題遭受行政處罰,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其上游的化妝品生產者開展質量風險評估。例如,建立化妝品生產商評估篩選機制,關注生產商的質量風險情況,及時排除產品質量風險因素。
風險3:廣告宣傳不合規
案例 ● 當事企業在某電商平臺上網店的商品銷售頁面發布含有“敏感肌全身孕婦潤體乳去雞皮”及“蛇皮宿敵”等內容和“孕婦嬰兒可用”內容的廣告;上述宣傳內容分別與產品的功效評價報告及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內容不符,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決定對其罰款,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 當事企業在其天貓平臺官方旗艦店發布產品廣告時,使用“92%蘆薈原液成分”“92%蘆薈膠”的廣告用語,而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商品中蘆薈葉汁的實際添加量為0.414%,前述宣傳用語與實際不符。此外,關于廣告中“補水戰痘”“蘆薈膠配方不含防腐劑”“始祖”的用語,當事企業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前述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武漢市漢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企業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其處以罰款。 |
合規要點
現行法規下的化妝品廣告合規義務
關于平臺內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的信息。《生產經營辦法》第四十四條將“所經營化妝品的信息”細化為“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
關于化妝品廣告合規,《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六十九條規定,化妝品廣告違反《條例》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采用其他方式對化妝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平臺內經營者在店鋪主頁、產品頁面、店鋪直播間進行的宣傳往往被認定為廣告行為,實務中,市場監管部門多依據《廣告法》對化妝品網絡銷售中的違規功效宣稱予以處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并采取列舉加兜底的形式規定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化妝品功效宣稱中性能成分等信息與實際不符、虛構使用效果等常見的不合規行為,均屬于《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所列舉的情形。因此,平臺內經營者在宣傳化妝品時,應當對宣傳詞語字斟句酌,以降低廣告合規風險。
相較傳統商超銷售模式,化妝品網絡銷售存在無法提供使用體驗的弊端。為提升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化妝品網絡銷售者往往在產品功效宣傳上做文章,這使得違規宣傳產品功效成為化妝品網絡銷售中常見的違規行為。上述兩個案例均屬于典型的虛假廣告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了處罰。
新規對網絡銷售化妝品宣傳要求的細化
《網絡經營辦法》從以下方面細化網絡銷售化妝品宣傳要求。
細化平臺內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網絡經營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增加了對于披露信息內容的清晰性要求,并在《生產經營辦法》第四十四條的基礎上,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披露的其他有關功效宣稱信息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
新增平臺的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義務。根據《網絡經營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平臺開展日常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化妝品經營者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與國家藥監局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一致。換言之,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的一致性負有檢查義務。結合《網絡經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平臺對違法行為制止與信息報告義務,平臺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違反信息披露一致性要求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然而,對于被平臺采取制止措施的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通過何種方式申訴或改正后重新上架,《網絡經營辦法》并未予以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可以考慮主動向平臺提交化妝品標簽以及國家藥監局網站公示的產品信息等材料,以證明其一致性,或及時改正并向平臺報告。
為防范化妝品網絡銷售常見風險,《網絡經營辦法》新增一系列合規要點。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應當依照《網絡經營辦法》,加強對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的合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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