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限量添加染發劑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是化妝品準用染發劑之一,其在染發產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25%(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含量占染發劑與氧化劑質量之和的比例)。2006年12月,歐盟消費品科學委員會(SCCP)曾發布該組分的評估報告,稱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作為染發劑,以最大濃度為0.25%應用于成品化妝品中不會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顯著危害,但具有一定的致敏性。
部分不合格染發類產品被檢出超限量使用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這些產品中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含量多數集中在0.3%-0.6%之間。多數氧化型染發劑組分都有一定的致敏性,尤其當染發劑被超限量添加,引起過敏反應的概率就會顯著增大,嚴重時頭皮及周圍皮膚或手部會產生紅斑、水腫,繼而出現丘疹、水皰伴有大量滲液等,周圍皮膚亦可累及,明顯感覺瘙癢。
為確保染發產品使用安全,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配方和《規范》要求的限值進行生產,嚴禁為片面追求染發效果而超限量添加染發劑。同時也提醒消費者通過正規、合法渠道購買染發產品并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染發,建議使用前進行皮膚測試,避免皮膚過敏反應的發生。
2. 染發產品標簽標識成分指向不明
依照現行法規,染發類化妝品的配方需經監管部門審評審批,實際生產時不允許擅自變更,并且生產廠家要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全部成分。
在化妝品抽檢過程中,發現部分染發類產品沒有按照法規及國標的要求清晰明確地標注染發劑成分,因而被判定為不合格。據統計,標簽標識成分指向不明主要有三種情況,分別是:
(1)標簽標識的成分表中出現“可能含有:×××”“可能還含:×××”。監管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時,要求生產企業提供真實明確的化妝品配方信息,不得出現“可能含有”“可能還含”這種含義模糊的詞匯。
(2)標簽標識的成分表中出現“×××類”,如下述產品中標識苯二胺類。苯二胺類包括鄰苯二胺、間苯二胺、對苯二胺等,其中鄰苯二胺、間苯二胺為化妝品中的禁用組分。在成分表中,籠統地標識苯二胺類,范圍過于寬泛,未明確具體成分。
(3)標簽標識的成分表中出現“染料中間體”“染色中間體”“顏色中間體”。染料中間體不僅包括染發產品中常用的染發劑:對苯二胺、對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間氨基苯酚、間苯二酚等,也包括氫醌、鄰苯二胺等一些化妝品中的禁用組分,在成分表中僅標識“染料中間體”“染色中間體”,含義不明,不僅不能明確具體的染發劑成分,同時有添加違禁物質的嫌疑。
3. 禁用組分鄰氨基苯酚
鄰氨基苯酚又名2-氨基苯酚、鄰羥基苯胺、1-氨基-2-羥基苯,化學物質登錄號(CAS):95-55-6,分子式:C6H7NO,分子量:109,為白色或淺灰色結晶粉末。根據文獻報道,鄰氨基苯酚可能會引起人體過敏性皮炎,還可能會引起人體高鐵血紅蛋白血癥。
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于2010年6月,曾發布該組分的評估報告:“因沒有足夠的安全性資料,不能給出鄰氨基苯酚的安全性結論。”歐盟委員會在2013年4月修訂歐盟化妝品法規(EC) No 1223/2009時,將該組分列入化妝品禁用組分清單(附錄Ⅱ)。為保障化妝品使用安全,參考國際化妝品相關法規,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修訂過程中,鄰氨基苯酚歸為禁用組分。
4. 檢出成分、標示保質期與批件不一致
- 檢出成分與批件不一致
染發類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必須取得批準文號(批件)后方可生產,配方變更或可能涉及化妝品安全性的其他變更,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部分染發類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實際檢出成分與批件配方或標簽標識成分不符。這類化妝品生產企業擅自變更產品配方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標準規定,同時還可能影響預期染發效果或引起皮膚過敏。
- 產品標示保質期與批件不符
主要有兩種情況:通過產品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和限用日期計算,得出的保質期比批件所載保質期長;產品包裝僅標注了限期使用日期,如2020年9月15日,產品批件上的保質期為2年,推算其生產日期應為2018年9月15日,但實際抽樣的日期早于2018年9月15日,相當于企業擅自延長了產品的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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