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背景:
近期由于GB 26396《洗滌用品安全技術規范》公開征求意見的發布,行業內對新舊版標準展開了討論,該征求意見稿從編制背景和主要內容,新舊標準變化的對比,標準與相關法規的關系及背景,標準與國際法規標準的比對分析和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政策處罰依據幾個方面來介紹其主要內容。
2021年10月13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關于《包裝機械安全要求》等31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承擔單位是中國日用化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輕日用化學檢驗認證有限公司,標準制定工作組成員由從事洗滌用品研發、檢測、生產、技術服務等多家單位構成,該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在今年6月16日發布,截止8月16日聽取意見結束。新標準將替代原標準GB/T 26396-2011,在發布后12個月實施。
征求意見稿與2011版標準內容比對具體如下:
序號 | 項目 | 2011版 | 2023征求意見稿 |
1 | 文件性質 | 推薦性 | 強制性 |
2 | 標準的英文名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soaps and detergents | Safet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cleaning products |
3 | 標準適用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洗滌用品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洗滌用品,包括食品、食品工具和設備用洗滌劑,個人清潔用洗滌劑,以及其他用途的洗滌劑。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有機溶劑為主要成分的干洗劑類產品,也不適用于一些為特殊用途制造的工業洗滌劑。 | 本文件規定了洗滌用品術語和定義、原料要求、產品要求、試驗方法和標簽標識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含進口)的洗滌用品(化妝品、消毒產品、食品用洗滌劑除外)。本文件不適用于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用洗滌用品。 |
4 | 洗滌用品定義 | 為了達到洗滌和清潔的作用而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劑的制備產品。 | 為了滿足家庭、個人、社會公共機構或工業使用的目的而上市銷售的具有洗滌和清潔作用的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劑的一種物質或制劑。 |
5 | 增加肥皂、表面活性劑、制造商、有害物質的定義 | / | 肥皂:一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它與水作用呈現可逆水解現象,因此,水溶性皂或“洗滌皂”有其特有的性質,反應通常呈堿性。 表面活性劑:一種具有表面活性的化合物,它溶于液體特別是水中,由于在液/氣表面或其他界面的優先吸附,使表面張力或界面張力顯著降低。 制造商:負責將某種洗滌用品或表面活性劑投入市場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害物質:由洗滌用品原料、包裝材料、生產、運輸和儲存過程中產生或帶入,暴露于人體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的物質。 |
6 | 刪除產品分類 | 根據產品使用對象不同分為三類。 A類:用于食品、食品工具和設備的洗滌劑,含餐具洗滌劑、果蔬洗滌劑等。 B類:用于個人清潔的洗滌劑,含香皂、沐浴劑、洗手液等。 C類:用于其他物品的洗滌劑,含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洗衣皂粉、洗衣膏、衛生潔具清洗劑、廚房清洗劑、玻璃清洗劑、地板清洗劑、家具清洗劑、洗衣房用洗滌劑、柔順劑、漂漬液、以及動物清潔劑等。 | / |
7 | 將“總則”更改為“一般要求”,并更改了要求內容 | 總則:洗滌用品中原材料(含包裝材料)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 一般要求:配制洗滌用品的物質需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得使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目錄中的物質。 b) 配制洗滌用品可使用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物質。 1) 列入GB 14930.1 準許使用物質。 2) 經政府公告可以用于化妝品原料名錄的物質。 3) 由制造商或委托專業機構依據GB/T 41828 對物質進行安全評估,確認為以下物質: 危害分級屬于低危害的物質; 危害分級屬于中高危害物質,需要進一步進行以暴露量為基礎的安全評估,確認為風險可接受。當危害分級屬于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生殖毒性、致癌性的物質,在安全評估為風險可接受基礎上,且對于高危害物質含量不高于或等于0.1%(例外情形需有行政機關、權威機構針對特定材料特定用法的規定支持)。 c) 香精使用根據洗滌用品類別需符合GB/T 22731 的規定。 d) 洗滌用品中禁限用物質使用應滿足附錄A 的規定。 |
8 | 更改了對表面活性劑的要求 | 洗滌用品中所用表面活性劑應為已確認能夠降解,且在目前科技水平的認知程度上其本身及降解產物對動植物和環境無害的化學品。 具體要求如下:a) 表面活性劑的初級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b) 表面活性劑初級生物降解度低于90%,但不低于80%時,其最終生物降解度不低于60%。 表面活性劑加工制造中由于工藝、原料等多種技術上無法避免的因素導致終端產品中殘留的有害物質應處于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之下,洗滌用品制造方應保證表面活性劑在正常應用下,在目前科技水平的認知程度上,帶入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處于對人體健康、環境、動植物產生危害的濃度之下。 | 洗滌用品中所用表面活性劑應為已確認能夠降解,且在目前科技水平的認知程度上其本身及降解產物對動植物和環境無害的化學品。具體要求如下: ——表面活性劑的初級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 ——表面活性劑最終好氧生物降解度不低于60%。 |
9 | 刪除了原料中對著色劑的要求 | A類產品所用著色劑應符合GB 14930.1的有關規定。 B類產品所用著色劑應為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表6中所列物質,并符合表中規定。 | / |
10 | 更改了產品要求(※) | A類產品衛生指標應符合GB 14930.1的要求。 B類產品衛生指標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的要求。 C類產品:a) 在使用中(或使用后的殘留成分)有可能直接接觸人體或動物肌膚的C類產品(如洗衣粉、洗衣液、寵物浴液),應有安全性資料或數據,以保證產品在使用濃度下對皮膚沒有強刺激性或致敏性。產品安全資料可包括以下任一內容: ——配方成分或終產品的皮膚刺激和致敏性安全性評估資料。 ——配方成分的皮膚刺激和致敏性毒理學數據。數據可來源于原料商的材料安全數據表或化學材料安全評估報告、或已有的相似結構化學品的數據,或按6.3方法所測的皮膚刺激和致敏性數據。 ——終產品的皮膚刺激性試驗和致敏性試驗數據。 b) 當C類產品有強刺激性或腐蝕性、或使用中存在危險或潛在危險,應對產品的使用條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項、應避免的情況、可預見意外發生時的應急處理等予以明確說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產品應用方。 | 1. 按產品提供的使用方法或使用說明會接觸人體或動物肌膚的產品,應有產品在作用濃度下對皮膚無腐蝕性或對皮膚無致敏性的安全性資料或數據,當產品正常使用中會接觸眼睛時,應有產品在作用濃度下對眼睛無嚴重眼損傷的安全性資料或數據。 產品安全性資料或數據可為以下任一內容:——終產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配方成分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或安全性資料。資料數據可來源于安全評估機構的結論、原料供應商提供的原料安全數據或安全評估報告、或已有的相似結構化學品的數據等非試驗方法和預測性數據,或按毒理學測試方法所測的毒理學數據;——終產品按毒理學測試方法所測的毒理學試驗數據;——對配方體系近似的產品和已有過往使用經驗的配方成分等,可遵循證據權重原則,基于已有產品的安全評估資料或安全使用歷史等進行評估。 2. 在國內法規禁限磷地區使用的洗滌用品,產品中磷酸鹽質量分數(以總P2O5計)不大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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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加了最終好氧生物降解度測定方法的選擇 | 按GB/T 21801、GB/T 21802、GB/T 21831、GB/T 21856中任一適合的標準規定進行。 | 按GB/T 21801、GB/T 21802、GB/T 21803、GB/T 21831、GB/T 21856、GB/T 21857中任一適合的標準規定進行。 |
12 | 增加了皮膚刺激性或腐蝕性測定方法的選擇 | 按SN/T 2245或SN/T 2246任一適合的試驗方法進行。 | 按GB/T 21604、GB/T 27828、GB/T 27829、GB/T 27830、《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中任一適合的試驗方法進行。 |
13 | 增加了皮膚致敏性測定方法的選擇 | 按GB/T 21827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 按GB/T 21608、GB/T 21827、《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中任一適合的試驗方法進行。 |
14 | 增加了眼刺激性或腐蝕性的測定方法 | / | 按GB/T 21609、《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消毒技術規范》中任一適合的試驗方法進行。 |
15 | 增加了磷酸鹽限值和測定方法 | / | 4.3.2 在國內法規禁限磷地區使用的洗滌用品,產品中磷酸鹽質量分數(以總P2O5計)不大于0.5%。 按GB/T 13173 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
16 | 更改了產品標識和包裝要求 | 當C類產品有強刺激性或腐蝕性、或使用中存在危險或潛在危險,應對產品的使用條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項、應避免的情況、可預見意外發生時的應急處理等予以明確說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產品應用方。 洗滌用品的標識和包裝要求按QB/T 2952規定執行。 | 當產品使用中存在危險或潛在危險(包括由意外暴露等導致的危險或潛在危險),制造商應評估其風險,對產品的使用的條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項、應避免的情況、可預見意外發生時的應急處理等予以明確說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產品應用方,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例如對于洗衣凝珠產品可參考行業標準QB/T 5658-2021 中防止兒童誤接觸的要求進行預防。 |
17 | 增加了附錄A 洗滌用品中禁限用物質 | / | 見附錄A |
18 | 刪除了檢驗規則 | 按QB/T 2951的規定執行。 | / |
19 | 增加了相關參考文獻 | / | 見參考文獻 |
洗滌用品中禁限用物質:
表1 洗滌用品中禁用物質
序號 | 物質類別 | 說明 |
1 |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乙氧化烷基酚 | 不允許該物質用于下列目的(因其他原料帶入這些物質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 1) 家用及個人清洗; 2) 工業和公共設施清潔,以下情況除外: -受控閉合干洗系統,其洗滌液可再生或焚化。 -專業處理洗滌系統,其洗滌液可再生或焚化。 |
2 | 支鏈烷基苯磺酸鈉 | |
3 | 二牛油脂基二甲基氯化胺 | |
4 | 過硼酸鈉 | |
5 | 鹵代烴(氯仿、四氯化碳、1,1,2-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氯代戊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 | 1、不允許在市場銷售給公眾的表面清洗或紡織品清洗劑中所用的揮發性溶劑中使用該物質,因其他原料帶入這些物質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 2、在滿足法規要求的工業用洗滌劑中,含有這些物質的質量濃度高于或等于0.1%的此類物質和配制品,其包裝上應具有清晰可見日難擦掉的如下字樣:“僅用于工業設施”。 |
6 | 1-氯-乙烯 | 不可在噴霧產品中用作推進劑 |
7 | 二甘醇 | 不允許該物質使用(因其他原料帶入這些物質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 |
表2 洗滌用品中限用物質
序號 | 物質類別 | 說明 |
1 | 熒光增白劑 | 不得使用QB/T2953規定范圍以外的品種。 |
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政策處罰依據:
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行。
本次《洗滌用品安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發布代表著洗滌用品規范日益完善,未來GB 26396《洗滌用品安全技術規范》的發布將會開啟洗滌產品安評之路,瑞旭集團將會持續關注并為企業解讀洗滌產品標準要求,同時瑞旭集團也致力于為企業提供洗滌產品合規服務,歡迎有意者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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