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7日,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案例中,寧波普力絲日化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因生產不符合技術規范的洗發露被罰23萬余元。
主要違法事實如下:
生產的IKASYU 氨基酸洗發露(批號:20220513),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檢驗, 苯氧乙醇檢驗結果1.10%,超過標準規定≤1.0%,結果不符合規定。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14日生產涉案產品10038瓶,銷售10017瓶,贈送17瓶,省級抽驗消耗4瓶,涉案產品銷售價格為3.9元/瓶,另該批涉案產品留樣2瓶。綜上,涉案產品貨值金額39148.2元,當事人違法所得39066.3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39066.3元人民幣,沒收留樣的IKASYU 氨基酸洗發露(批號:20220513)2瓶;2. 并處罰款195741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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