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獲批準的防曬化妝品,需要調整防曬效果標識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變更申請。
-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符合本公告要求。
- 此前已獲得批準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關于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2010.9.28 | 總局關于發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號)2016.6.1 | |
SPF | 防曬類產品SPF值應按以下方式標注: (1)防曬類產品可以不標注SPF值; (2)所測產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標注防曬效果; (3)所測產品的SPF值在2~30之間(包括2和30),其標注值不得高于實測值; (4)所測產品的SPF值大于30,且減去標準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標注SPF30+,不得標注實測值;所測產品的SPF值大于30,減去標準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標注SPF30。 宣稱防水的防曬類產品,應標注浴后SPF值,若同時標注浴前SPF值,應予以注明。若浴后測定的SPF值與浴前測定的SPF值相比減少50%以上,則不得標注防水功能。產品中文名稱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詞語的,不得標注浴前SPF值。 | 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 防曬化妝品未經防水性能測定,或產品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效果。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可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標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
UVA | 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類產品,應當檢測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儀器法)或測定PFA值(人體法),臨界波長檢測結果大于或等于370nm時可以標注廣譜,小于370nm時不得標注廣譜。 標注PFA值(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或PA+~PA+++的防曬類產品,應當檢測PFA值。 防曬類產品PFA值應按以下方式標注: (1)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小于2,不得標注UVA防曬效果; (2)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在2~3之間(包括2和3),可標注PA+或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 (3)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在4~7之間(包括4和7),可標注PA++或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 (4)產品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大于等于8,可標注PA+++或PFA實測值的整數部分。 | 當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大于等于370nm時,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PFA值的實際測定結果為依據,在產品標簽上標識UVA防護等級PA。 (1)當PFA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 (2)當PFA值為2~3時,標識為PA+; (3)當PFA值為4~7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8~15時,標識為PA+++; (4)當PFA值大于等于16時,標識為PA++++。 |
防曬效果標識變更資料要求
變更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交:- 變更申請表
- 產品設計包裝
- 防曬效果檢驗報告
- 以原申報時提交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可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復印件
- 以新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應當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原件。
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發布的相關檢驗方法。
我國衛生部在2002年11月發布的SPF中國標準中,也將SPF值標識限制在SPF30+, 而歐盟和美國當前的SPF值標識限制在SPF50+。新的防曬效果標識要求已經同國際標準同步。這無疑成為國內外化妝品企業一大利好消息。將意味著下半年將有更多高SPF值的防曬產品出現在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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