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實際檢出成分與產品批件及標識不符的標稱防曬類化妝品生產(代理)企業為:深圳市綠馨顏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柏氏輕透隔離防曬乳等8批次產品;廣州市勝梅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名蔻防曬乳霜、美卡水白隔離保濕防曬乳、桑芙蘭水透清盈保濕防曬乳、特露白水漾不怕曬防曬乳等4批次產品;廣東千葉惠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廣州十長生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云·冰川嬌寵防曬乳霜、韓后清透倍護防曬乳液等4批次產品;蘇州工業園區黎姿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韓束防曬乳等3批次產品;廣州澳希亞實業有限公司代理的赫拉清透防曬乳等3批次產品;成都榮樂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梵潔詩多重美白陽光防曬乳、美質原生鮮活晶純美白防曬乳等2批次產品;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安安金純防曬露等2批次產品;廣州市合盛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艾美蘭姿丹姿本草超水嫩美白防曬露、丹芝美白保濕防曬露等2批次產品;廣州歐博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泊泉雅防曬霜、一枝春亮白防曬露等2批次產品;廣州法德美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法德美防曬隔離液等2批次產品;廣州市有喜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麗顏世家防曬霜、露蘭姬娜防曬露等2批次產品;廣州品赫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簡研美白防曬乳等2批次產品;廣東樂婷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卡芙蘭隔離提亮防曬乳等2批次產品;東陽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生產的新面孔防曬霜、珍妃防曬霜等2批次產品;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韓束防曬乳;廣州市婷采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妮薇雅姿亮白防曬乳;莎莎化妝品(中國)有限公司代理的瑞士葆麗美活水防曬乳液;上海永裕醫藥有限公司代理的雅漾清爽倍護無香料防曬霜;廣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丸美防曬精華隔離乳;廣州蘭皙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蘭皙晶粹三重防曬隔離精華乳;上海雪代日用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琪雪晶靈無暇美白防曬乳;廣州市馨雨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廣州十長生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韓后輕盈優護防曬乳;廣州市馨雨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韓后化妝品有限公司,原公司:廣州十長生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川悅色無瑕防曬霜;廣州市巧美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溫碧泉透清瑩防曬乳;廣州瑾洋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瑾泉深護皙白防曬乳;汕頭市雅蘭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夢迪莎維他防曬露;廣東真麗斯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水感防曬乳液;珠海姍拉娜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珠海市爽爽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SNOOPY防曬露;肇慶市澳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廣州西婷美容保健有限公司)生產的李氏防曬日霜;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馥珮雙效防曬霜;廣州市嘉夢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名創優品魅力密碼美白防曬霜;廣州市企雅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顏蔻美白補水隔離防曬乳;深圳市蘭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蘭亭防紫外養顏露;普寧市嘉寶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愛諾美白防曬霜;珠海市時代經典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麗登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絲維藍皙蔻伶防曬隔離霜;上海晶典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水循環晶典葵花瑩白防曬乳;廣州市康顏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廣州寶珂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BIOBERI恒潤美白防曬乳;上海媚蘭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媚蘭防曬乳;科絲美詩(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萊絲威娜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肌粹清盈修護防曬乳;立志美麗(南京)有限公司生產的立志防曬乳液;央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夢之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銳度水感防曬凝露;汕頭市蓮娜姬護膚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雅邦透白隔離防曬乳;廣州市盛美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明弘科貿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植物醫生隔離霜;廣州雅升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比芭美雅升防曬霜;上海康美國際生化有限公司生產的卓碧泉潤白隔離防曬乳;珀萊雅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珀萊雅海洋煥白潤護隔離防曬乳;熊津豪威生活用品(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愛詩切晶致防曬霜;廣州市卡妮爾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好易白卡妮爾美白防曬霜;中山市天圖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嘉媚樂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嘉媚樂冰晶防曬水;仙迪達首化妝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仙迪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我敢曬美白隔離防曬霜;廣州市天吻嬌顏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索芙特冰極清透防曬乳;廣州尚慧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妃絲小鋪懶人防曬霜;伽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雅格麗白 清盈修顏多效霜;上海彤顏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優泉閃銀保濕隔離防曬乳;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生產的青蛙王子防曬乳液(清爽型);上海新高姿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的高姿多效修容霜;上海沁語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艾菲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艾菲·萊婷 秀緣防曬乳;廣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彩琳蝸牛美白隔離防曬霜。
防曬類化妝品屬于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上述產品均存在實際檢出防曬劑成分與產品批件及標識成分不符的問題,不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二、上述產品的生產(代理)企業所在地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在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實后依法督促相關生產(代理)企業對已上市銷售相關產品及時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調查,依法嚴肅處理,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所有化妝品經營企業對上述產品一律停止銷售;對涉嫌假冒的產品,要深查深究相關經營企業的進貨渠道,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化妝品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8月30日前將查處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特此通告。
附件: 實際檢出防曬劑成分與產品批件及標識成分不符的84批次產品信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