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因此,特殊化妝品注冊屬于行政許可事項。根據《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發布特殊化妝品廣告,或者宣傳特殊化妝品功效的,應當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對于不能提供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化妝品廣告,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注冊的用于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妝品自《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至2025年末),過渡期內可以繼續生產、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后不得生產、進口、銷售該化妝品。過渡期內亦可持有原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件發布廣告。
三、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構成《廣告法》和《化妝品監管管理條例》所指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屬于法律禁止范圍。
四、化妝品廣告使用性能或者功能、銷量方面數據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調查、統計數據的,應當表明出處;相關數據有適用范圍或者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數據來源于實驗結果或者調查結果的,如果實驗或調查的條件、方法、范圍等具體內容,對消費者正確理解相關廣告數據宣稱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同時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在廣告中標注。將對特定人群按照特定方式開展的實驗或者調查,其結果數據可能含有不確定性和不可復制性,因此,在化妝品廣告中作為承諾或保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五、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
六、廣告中宣傳化妝品名稱不得含有“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用語,如 “中藥染發劑”、“中藥精華洗發液”等。
七、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將“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商標、品類等聯合使用,產生化妝品等同于“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的語意,如“中藥精華 XX產品”等。
八、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將“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功效組合使用,使消費者對化妝品的作用機理和使用范圍產生誤認,如“中藥去屑”等。
九、化妝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許的中藥成分的,可以在化妝品廣告中出現具體的中藥材品名(如“人參”、“首烏” 等)。
十、上述情形之外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是否構成宣傳醫療作用,應結合廣告相關語境進行個案判定。因《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原化妝品廣告發布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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