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客戶在保健食品申報上的關注點,瑞旭集團結合多年申報經驗,就以下常見問題進行了匯總解答,以供企業參考:
1. 保健食品申報過程中,能否不提供完整配方?
答:不能。需提供完整的產品配方表,包括原料和輔料的名稱和用量。
2. 保健食品備案產品中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含量的檢測范圍如何設定?
答:營養素補充劑:維生素含量范圍應為標示值的80%-180%,礦物質含量范圍應為標示值的75%-125%,并且應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的產品適宜人群對應的每日攝入量。
非營養素補充劑:指標最低值與標示值一致,指標值設定時應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每日用量、原料技術要求等的規定。
3. 進口保健食品備案時,備案人的資質證明文件是否需要體現代加工廠信息?
答:備案人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產廠商的資質證明文件,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生產廠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等。該文件中的“生產廠商”,即為備案人。因此,無需體現代加工廠信息。
4. 境外企業委托另一境外企業生產保健食品,中文標簽是否需要體現被委托企業的信息?
答:無需體現被委托企業(即: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最小銷售單元及運輸包裝)上標注境外生產企業的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5. 對于進口保健食品,能否將在華注冊編號通過加貼的方式標示在預先制作好的中文包裝上?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進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因此,在完成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后,不應通過加貼的方式標示在華注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