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三新食品”與食藥物質常見問題解析》,涉及三新食品共性問題、特定問題、食藥物質等共計25個問題解析。
經瑞旭集團梳理,本篇文章首先就企業關心的食品提取物、紅參、靈芝孢子粉、蛋白質酶解物等各類食品原料的使用問題進行匯總。
食品提取物能否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答:食品原料成分復雜,食品提取工藝多樣,對食品提取物的管理方式原則按照個案處理進行具體分析。食藥物質目錄中的物質可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作簡單水提處理(未改變物質基礎)。由該水提液經物理過程(如冷凍干燥、噴霧干燥、真空干燥、熱風干燥等)制備得到的濃縮液、浸膏或粉體可作為原料用于普通食品生產,在終產品中的量經折算后應與原物質的傳統使用量一致。新食品原料使用應按照公告執行。有關問題,可以參考《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
已經批準的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產品“性狀”是否需要嚴格遵守?
答:新食品原料的生產和使用應與公告內容一致。目前,針對新食品原料不同性狀的申請,在進行安全性審查中增加對其不同性狀的包容性審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量在公告中予以全面描述。
對于此前個別公告中的性狀要求,例如瑪咖粉等,經切片、干燥、粉碎等簡單物理加工的同源加工品,未改變物質基礎,安全性可以保證,也認為屬于公告范疇。
蛋白質酶解物能否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答:原國家衛生計生委2013年第3號公告規定,“以可食用的動物或植物蛋白質為原料,經《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劑酶解制成的物質作為普通食品管理”。可食用的動物或植物是指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動物或植物,如果是新食品原料來源的蛋白質通過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劑制成的物質,其不適宜人群應與該新食品原料保持一致,推薦食用量由生產企業按照該新食品原料的蛋白質含量折算,不適宜人群及推薦食用量應按照原公告要求進行標注。
如水解蛋黃粉(原衛生部2008年第20號公告)、玉米低聚肽粉(原衛生部2010年第15號公告)、小麥低聚肽(原衛生部2012年第16號公告),均以可食用的動物或植物蛋白質為原料,經GB2760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劑酶解制成,適合2013年第3號公告的規定,可作為普通食品管理。
紅參是否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答:原衛生部2012年第17號公告批準人參(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現稱新食品原料),并對其拉丁名稱、基本信息、食用量及不適宜人群等進行了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紅參是以人參為原料,經蒸制干燥后的同源加工品。以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人參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紅參,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等要求,亦應參照人參的公告執行。食品生產經營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告執行。
藕節、冬瓜皮是否可以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答:藕、冬瓜是我國長期且廣泛食用的普通食品,已在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范圍內。因食用習慣和喜好等,藕節、冬瓜皮亦作為藕、冬瓜的一部分使用,目前未發現這兩種物質引起食品安全問題的資料。
靈芝孢子、靈芝孢子粉、破壁靈芝孢子粉能否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答: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黨參等9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2023年第9號)將黨參、肉蓯蓉(荒漠)、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等9種物質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公告中明確規定靈芝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 Zhao, Xu et Zhang)的干燥子實體。靈芝孢子為靈芝的種子,與公告中的物質不一致。該公告不適用靈芝孢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明確靈芝孢子粉缺乏長期食用歷史且已作為藥物使用,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
食藥物質目錄中鮮白茅根如何定義?是否可以在產品標簽中直接標注白茅根?
答: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將“鮮白茅根”作為食藥物質管理。簡單晾曬、烘干等是很多食品原料常用的一般加工工藝,不影響其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81-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各種配料的具體名稱應能清晰地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且以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為原則。
干蘆根是否可以作為食藥物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收錄了蘆根,為禾本科植物蘆葦Phragmites communis Trin.的新鮮或干燥根莖。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將“鮮蘆根”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干蘆根與鮮蘆根使用部位一致,是鮮蘆根物理脫水后的一種保存方式。根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蘆根(鮮或干)均可作為食藥物質。
黑棗和桔紅是否可以作為食藥物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中收錄了橘紅(蕓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變種的干燥外層果皮)、陳皮(蕓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變種的干燥成熟果皮)以及大棗(鼠李科植物棗Ziziphus jujuba Mill.的干燥成熟果實)和廣棗(漆樹科植物南酸棗Choerospondias axillaris (Roxb.) Burtt et Hill的干燥成熟果實),分別與《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附件一“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列入的桔紅(橘紅)、橘皮、棗(大棗、酸棗、黑棗)是一致的物質。
牡蠣殼是否為食藥物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中收錄了牡蠣(牡蠣科動物長牡蠣Ostrea gigas Thunberg、大連灣牡蠣Ostrea talienwhanensis Crosse或近江牡蠣Ostrea rivularis Gould的貝殼)。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將牡蠣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此名單中列入的牡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錄,使用部位為牡蠣貝殼。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錄的3種牡蠣品種的貝殼為食藥物質。
來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