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20日。
該管理辦法是對食品標識的統一性要求,除了預包裝食品標簽以外、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進口食品、散裝和現制現售食品、食用農產品、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標識均應符合該管理辦法的要求。瑞旭集團結合現行食品標識的法律法規,帶您了解該管理辦法中變化顯著的10點。
1. 食品標識應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
《管理辦法》第六條擬規定:食品標識標注字體和標志顏色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從底面反射回的光線的百分比與從印刷體反射回的光線的百分比之間的差異應當盡可能大,原則上應當不低于70%。
瑞旭解讀:為了便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食品標簽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一直以來,這一基本要求并沒有被量化。而本管理辦法擬對標識內容的醒目程度進行細化,要求與背景的反射光差異原則上超過70%,防止一些企業標識模糊,或利用背景差誤導消費者。
2. 更多內容需醒目標識
《管理辦法》第七條擬規定: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警示標志、警示語或者注意事項等,應當標注在食品標識的顯著位置,并使用較大的字體或者用特別的符號、顏色進行標示。
瑞旭解讀:目前,GB 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下簡稱GB 7718)僅規定食品名稱需標識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此次管理辦法擬增加更多的醒目標識內容。
3. 進口食品中文標簽應在生產過程中粘貼或印刷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擬規定:進口食品應當有中文標識,中文標識應當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粘貼、印刷或者標注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再次加貼中文標識。
瑞旭解讀: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應在貨到口岸前已粘貼或印刷在食品最小銷售包裝上,不應進口到國內后再貼中文標簽。此外,該條例中所提到:不得再次加貼中文標簽,應是指代在已有中文標簽的基礎上,不允許采用再貼一個中文標簽的方式修改相關內容。
4. 除法規規定外,不得強調更適合嬰幼兒、兒童、老人、孕婦等特定人群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標識不得使用專供或者強調更適合嬰幼兒、兒童、老人、孕婦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瑞旭解讀:除法規明確規定以外,普通食品是否可以標識適宜人群這一問題,一直是行業內的焦點。一般認為,普通食品適宜于一般人群使用,不應標注適宜人群或者不適宜人群。此次管理辦法明確涉及標簽適宜人群表述,強調不得使用專供或更適合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表述。
5. 嚴格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擬規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乳化劑、增稠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瑞旭解讀:GB 7718附錄B中詳細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識形式,包括:1)標示具體名稱;2)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3)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4)建立食品添加劑項并一并標示。食品企業可任意選擇其中一種方式進行標識。此次管理辦法在GB 7718的基礎上擬進一步嚴格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要求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乳化劑、增稠劑必須標識標示具體名稱,不可以標識代碼或功能類別名稱。
6. 生產日期、保質期需按照年月日順序標注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提到: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均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代號應當使用4位數字,月、日應當分別使用2位數字,不足2位數字的在數字前加0;食品保質期不超過72小時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
瑞旭解讀:目前,GB 7718允許食品企業不按照年、月、日順序標注(但需注明日期標注順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且保質期允許有:保質期xx個月(或xx日、xx天、xx周、xx年)的標注方式。2019年8月20日發布的《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首次明確要求保健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須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此次管理辦法擬將此標注方式推廣至全部食品類別。這些措施可以使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一目了然,方便消費者選購。
7. 規范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成分表標注順序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擬規定: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按照該種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和順序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瑞旭解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營養成分應當按照GB 10765和GB10767規定的順序列出。除嬰幼兒配方乳粉外,根據GB 13432,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營養成分表標識順序未有強制要求,企業應在參考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真實、客觀標示。而本條款相較于GB 13432更為規范,將統一營養成分表中各主要營養成分的標注順序。
8. 增加保健食品標識要求,備案產品需標注“本品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聲明
《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關于保健食品的標識要求中提到: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標示“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保健功能項中標示“補充XX營養素”;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備案產品“本品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聲明。
瑞旭解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保健食品的標簽標識十分重視。《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將于2020年1月1日實施,要求在標簽專門區域醒目標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內容。而本管理辦法擬在指南基礎上增加一些標識要求,其中對于備案產品,擬標注“本品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聲明。這些聲明有利于消費者提升對這類產品的認知,但與此同時,行業內也應加大對消費者的法規科普宣傳。
9. 明確監管重點要求
《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擬規定了標簽重點檢查內容,包括:
(一)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標注情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的情況;
(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瑞旭解讀: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1)日期標注越來越受到重視;2)在產品保質期內,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除應滿足產品標準限量要求外,還應不低于標示值的80%,企業結合產品實際情況合理標識營養成分表;3)保健食品宣傳將會持續受到嚴格監管,企業不得進行任何虛假或夸大宣傳。
10. 增加了舊標識過渡期的規定
《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擬規定:因國家相關監管政策調整而導致食品標識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規定,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變更、地址變更、生產許可證編號發生變化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更正錯誤或者補正不完整信息,允許舊標識使用的過渡期為6個月;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文件對舊標識使用的過渡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過渡期內生產的使用舊標識的產品允許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至食品保質期到期日。
瑞旭解讀:該條款首次在法規中明確了食品舊標識的使用過渡期問題,可以有效避免食品企業包裝的浪費。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