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發布,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FSMP)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三類特殊食品進行嚴格監督管理,瑞旭集團帶您了解《實施條例》中直擊特殊食品的6大要點。
1. 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解讀:地方標準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地方特色食品,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且均已發布相應的國家標準,因此,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2.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藥品混放銷售
《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藥品混放銷售。
解讀:近些年來,市面上出現了許多違法行為,例如在飲料、糖果制品、代用茶等普通食品外包裝上標注誤導性宣稱,引導消費者將其混淆成保健食品或FSMP。或是夸大特殊食品的功效,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具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作用。這樣虛假宣傳行為都對特殊食品行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分開銷售,可以有效的抑制這些行為,幫助消費者理性認知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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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強調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前處理能力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原料前處理能力。
解讀:《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詳細規定了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各項要求和現場核查要點。本條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前處理能力的要求,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4.明確FSMP廣告管理方式
《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
解讀:食品安全法規定FSMP廣告適用《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實施條例》將相關要求進一步細化。2019年10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發布管理辦法》的第三次公開征求意見稿,該辦法詳細規定了4類產品的廣告發布審查標準、程序等要求。相信經過多次意見征求,公眾很快可以看到正式稿的發布。
5. 明確FSMP銷售途徑及資質要求
《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于食品銷售的規定。
解讀:FSMP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適宜人群是患有某種特定疾病的人群。《實施條例》對這類產品的銷售渠道進行明確限定,可以更針對性的幫助患者正確使用產品。目前,暫未看到法規上對其他特醫食品的銷售渠道進行相關限定。
6. 細化嬰幼兒配方食品命名原則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解讀:本條規定可以規范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名稱,防止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產品中的可選擇性添加物質進行過度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
作者:于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