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十一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
第十二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進口或者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由商檢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進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收貨人應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實施驗證。
第十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口商品,海關按照規定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第十八條 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
第十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當事人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出證。
第二十條 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驗證不合格的,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銷售、使用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進口商品,或者出口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
第四十二條 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是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已注冊或者已備案的醫療器械。
第四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的醫療器械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關于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加強監督管理的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17號)
海關總署在檢驗前對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實施備案登記管理。凡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須由其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向海關總署申請登記;對國外捐贈機構所捐贈的醫療器械須在檢驗前向海關總署進行備案,并由海關總署對備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要求進行預審。必要時,海關總署將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國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關總署作特殊處理。
《關于〈進口藥品通關單〉等7種監管證件實施聯網核查的公告》(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號)
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進口醫療器械備案/注冊證(包括醫療器械注冊證、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實施電子數據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的聯網核查。
《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
海關商品編號9018章下的舊的醫療、外科、手術、牙科或獸醫用的儀器或器具、X射線斷層檢查儀、醫用直線加速器等舊醫療器械列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禁止進口。
《關于調整進口心臟起搏器檢驗機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3號)
經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臨床急需進口心臟起搏器由海口海關實施法定檢驗。
其他進口心臟起搏器由北京海關、上海海關按相關規定實施檢驗。
二、相關問題解答
Q:如何確定其是否為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
根據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是指與該醫療器械注冊證及附件限定內容一致且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內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關醫療器械如與相應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及附件限定內容一致且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內生產,則不屬于未注冊醫療器械;如不一致,則不屬于獲準注冊醫療器械。
Q:進口醫療器械用于科研測試,請問是否需要提供醫療器械注冊證?
根據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用于科研測試但不用于人體診斷、治療的產品可不辦理相關注冊、備案手續,進口不需藥監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你公司要如實申報,海關對于申報為用于科研測試但不用于人體診斷、治療的進口醫療器械嚴格核查其真實用途,發現其違規用于人體診斷、治療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企業退運或銷毀。
Q: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結構及組成附頁”中產品零部件未標明具體規格型號信息,請問相關進口醫療器械零部件是否屬于注冊證涵蓋范圍?
根據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對于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未標明零部件具體規格型號信息的,則該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未對零部件具體規格型號進行限定。零部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登載信息的,可屬于該醫療器械注冊證涵蓋范圍。
Q:進口心臟起搏器,可以在實施法定檢驗的地區有哪些?
根據《關于調整進口心臟起搏器檢驗機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23號),目前由北京海關、上海海關、海口海關按相關規定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