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
發布日期:2015.12.23
實施日期:2016.04.01
立法目的:為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保證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科學、規范
立法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適用對象: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使用通用名稱。
醫療器械通用名稱組成:
1.核心詞:對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或者預期目的的醫療器械的概括表述。
2.特征詞:對醫療器械使用部位、結構特點、技術特點或者材料組成等特定屬性的描述。
A.使用部位:產品在人體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體的系統、器官、組織、細胞等。
B.結構特點:對產品特定結構、外觀形態的描述。
C.技術特點:對產品特殊作用原理、機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說明或者限定。
D.材料組成:對產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體外診斷試劑命名規則:
1. 被測物質的名稱,如果被測物組分較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可以采用與產品相關的適應癥名稱或者其他替代名稱;
2. 用途:如診斷血清、測定試劑盒、質控品等;
3. 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聯免疫吸附法、膠體金法等。
注:第一類產品和校準品、質控品,依據其預期用途進行命名。
醫療器械通用名稱要求:
1. 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明確,與產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
2. 應當使用中文,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
3.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預期目的、共同技術的同品種醫療器械應當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稱。
4. 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5. 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依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CFDA總局令第5號)執行。
醫療器械通用名稱禁忌詞匯:
1. 型號、規格;
2. 圖形、符號等標志;
3. 人名、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
4. “最佳”、“唯一”、“精確”、“速效”等絕對化、排他性的詞語,或者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5. 說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語;
6. 未經科學證明或者臨床評價證明,或者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
7. 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適用范圍,或者其他具有誤導性、欺騙性的內容;
8. “美容”、“保健”等宣傳性詞語;
9. 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瑞旭技術建議:
產品在設計開發階段就應該根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的規定確定好產品的通用名稱,至少保證產品注冊檢測前確定好產品名稱,以保證注冊檢測報告中產品名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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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瑞旭技術
作者 C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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