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醫療器械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創新和臨床急需醫療器械上市審批,促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浙江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浙江省第二類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浙食藥監規〔2016〕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政策摘要】
序號 |
優先審批認定要求摘要 |
1 |
診斷或者治療罕見病、惡性腫瘤,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
2 |
診斷或者治療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且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或者治療手段; |
3 |
專用于兒童,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
4 |
臨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含中醫器械); |
5 |
列入國家、省級科技重大專項或者國家、省級重點研發計劃的醫療器械。 |
【法規原文】
第一條 為更好滿足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需求,進一步優化浙江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程序,鼓勵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醫療器械研發,建立更加科學、高效的醫療器械審評審批體系,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的公告》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對符合本程序第三條情形的醫療器械,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及相關技術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優先進行審評審批。需要進入優先審批程序的,申請人應當在產品基本定型后,注冊申請前提出優先審批申請。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可以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器械:
1.診斷或者治療罕見病,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2.診斷或者治療惡性腫瘤,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3.診斷或者治療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且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或者治療手段;
4.專用于兒童,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5.臨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含中醫器械)。
(二)列入國家、省級科技重大專項或者國家、省級重點研發計劃的醫療器械。
(三)其他應當優先審批的醫療器械。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應當填寫《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交支持擬申請產品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要求的資料。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原文為外文的,應當有中文譯本。資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人企業資質證明文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產品作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分類依據。
(三)符合《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第三條第(一)項情形的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應按以下要求提供資料:
1.診斷或者治療罕見病,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1)該產品適應證的發病率數據及相關支持性資料;
(2)證明該適應證屬于罕見病的支持性資料;
(3)該適應證的臨床治療現狀綜述;
(4)該產品較現有產品或治療手段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說明及相關支持性資料。
2.診斷或者治療惡性腫瘤,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1)該產品適應證屬于惡性腫瘤的支持性資料;
(2)該適應證的臨床治療現狀綜述;
(3)該產品較現有產品或治療手段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說明及相關支持性資料。
3.診斷或者治療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且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或者治療手段
(1)該產品適應證屬于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的支持性資料;
(2)該適應證的臨床治療現狀綜述;
(3)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或治療手段的說明及相關支持性資料。
4.專用于兒童,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
(1)該產品適應證屬于兒童疾病的支持性資料;
(2)該適應證的臨床治療現狀綜述;
(3)證明該產品專用于診斷或治療兒童疾病,較現有產品或治療手段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說明及相關支持性資料。
5.臨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含中醫器械)
(1)該產品適應證的臨床治療現狀綜述,說明臨床急需的理由;
(2)該產品和同類產品在境外批準和臨床使用情況;
(3)提供檢索情況說明,證明目前國內無相關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且目前尚無同等替代診斷或治療方法。
(四)符合《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1.該產品屬列入國家、省局科技重大專項或者國家、省級重點研發計劃的醫療器械的說明;
2.相關支持性材料,如項目任務書等。
(五)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第五條 申請人向省局提出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省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簡稱受理中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規范性的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中心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之內將資料移交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器械審評中心)。
對于已受理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申請人在器械審評中心作出審查決定前,可書面提出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器械審評中心收到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專家組織管理由器械審評中心負責。
第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資料,器械審評中心直接按審查不予通過予以處理:
(一)申請資料虛假的;
(二)申請資料內容混亂、矛盾的;
(三)申請資料的內容與申報產品明顯不符的;
(四)申請資料無法證明產品已基本定型的;
第八條 對通過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審查,擬納入我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的,應當在省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受理號、申請人、產品名稱,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對于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器械審評中心應當對相關意見研究后作出最終審查決定。
第十條 器械審評中心作出審查決定后,將審查結果移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浙江省第二類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申請通知單上加蓋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專用章后送達申請人(格式見附件2)。
第十一條 器械審評中心經審核不予優先審批的,申請人可按常規審批程序辦理注冊申請。
第十二條 對納入本程序的醫療器械,省醫療器械檢驗研究院應當優先安排注冊檢驗。受理中心受理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后,應當將該注冊申報資料標記為“優先審批項目”,并進行優先流轉。器械審評中心應當優先進行技術審評,技術審評過程中,應當根據注冊申請人需求,積極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必要時,可以安排專項交流。省藥品檢查中心應當在接收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通知后優先開展體系核查工作。技術審評結束后,省局優先進行行政審批。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終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主動要求終止的;
(二)申請人未按規定的時間及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
(三)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申請產品不再作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
(五)經專家審查會議討論確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