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項目計劃的有關要求,我中心組織編制了《重組膠原蛋白創面敷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已形成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填寫意見反饋表(附件2),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反饋至相應的聯系人(附件3)。
附件:1.重組膠原蛋白創面敷料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下載)
2.意見反饋表(下載)
3.聯系方式(下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23年1月6日
附件1: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準備及撰寫重組膠原蛋白創面敷料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查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重組膠原蛋白創面敷料產品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需在遵循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重組膠原蛋白創面敷料,產品結構組成中以重組膠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動物組織提取的膠原蛋白成分)作為主要原材料發揮作用,用于非慢性創面及周圍皮膚護理的創面敷料。產品中所含的重組膠原蛋白等組成成分不具有藥理學作用,不可被人體吸收。產品通常為溶液、軟膏、凝膠、海綿、纖維、敷貼等型式,包括一次性使用的產品和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以無菌形式或非無菌形式提供。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完整皮膚、瘢痕、陰道、口腔、鼻腔、腸道等非皮膚創面的清洗及護理的產品,也不適用于含有活性成分、發揮藥理學作用成分及能釋放活性物質/能量的物質、可降解材料等的創面敷料,或其他形式的創面敷料(如用于慢性創面的敷料、可吸收外科防粘連敷料、粉末敷料、水膠體敷貼、泡沫敷貼等)。對產品分類不明確的,需申請產品的屬性界定。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注冊申請人應提供申請表、既往溝通記錄(如不適用,應當明確聲明申報產品沒有既往申報和/或申報前溝通)、關聯文件(如主文檔授權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 申請表
1.1 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產品名稱的材料部分統一為“重組膠原蛋白”,不區分具體材料特征。如重組膠原蛋白創面敷料(溶液、軟膏、凝膠、海綿、纖維、敷貼等)。
1.2 管理類別、分類編碼
申報產品中所含的重組膠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動物組織提取的膠原蛋白成分)不具有藥理學作用,不可被人體吸收時,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分類編碼為14注輸、護理和防護器械-10創面敷料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相關描述。根據不同的產品型式,二級產品類別可為-01創面敷貼、-04凝膠敷料、-08液體、膏狀敷料等。
1.3 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申報產品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產品的技術原理、主要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同時應滿足《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相關要求。
例如:
(1)使用不同滅菌方式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響不同,建議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溶液、軟膏、凝膠、敷貼等產品,如主要組成成分或配比不同,且性能指標存在差異,建議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3)溶液、軟膏、凝膠、敷貼等產品,如主要組成成分和配比一致,僅僅是包裝材質不同,如硼硅材質西林瓶和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噴瓶,可劃分為同一個注冊單元。
1.4 型號規格
應明確申報產品的型號規格。
1.5 結構及組成
結構及組成中組分名稱應規范。產品所含成分可能涉及很多種類,但所含成分不應具有藥理學作用,不可被人體吸收。各項文件中結構及組成應一致。
2. 產品列表
應以表格形式列出擬申報產品的型號、規格、結構及組成、附件,以及每個規格型號的標識(如型號或部件的編號、器械唯一標識等)和描述說明(如尺寸、材質等)。
3. 既往溝通記錄
3.1 在產品申報前,如果注冊申請人與監管機構以會議形式進行了溝通,或者申報產品與既往注冊申報相關。應當提供下列內容(如適用):列出監管機構回復的申報前溝通。
3.1.2 既往注冊申報產品的受理號。
3.1.3 既往申報前溝通的相關資料,如既往申報會議前提交的信息、會議議程、演示幻燈片、最終的會議紀要、會議中待辦事項的回復,以及所有與申請相關的電子郵件。
3.1.4 既往申報(如自行撤銷/不予注冊上市申請等)中監管機構已明確的相關問題。
3.1.5 在申報前溝通中,申請人明確提出的問題,以及監管機構提供的建議。
3.1.6 說明在本次申報中如何解決上述問題。
3.2 如不適用,應當明確聲明申報產品沒有既往申報和/或申報前溝通。
4. 主文檔授權信
如適用,申請人應當對主文檔引用的情況進行說明。申請人應當提交由主文檔所有者或其備案代理機構出具的授權申請人引用主文檔信息的授權信。授權信中應當包括引用主文檔的申請人信息、產品名稱、已備案的主文檔編號、授權引用的主文檔頁碼/章節信息等內容。
5. 其它管理信息
5.1 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供:
5.1.1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復印件。
5.1.2 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查的相關說明。
5.1.3 按照《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審批的醫療器械產品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的相關說明。
5.1.4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資格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
5.1.5 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規定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同意注冊申報的聲明或授權文件;還應提供注冊申請人與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關系(包括法律責任)說明文件,應當附相關協議、質量責任、股權證明等文件。
5.2 境外申請人應當提供:
5.2.1 企業資格證明文件: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所在國家(地區)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或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境外申請人存續且具備相應醫療器械生產資格的證明文件;或第三方認證機構為境外申請人出具的能夠證明境外申請人具備相應醫療器械生產資格的證明文件。
5.2.2 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可以不提交。
5.2.3 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準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上市的創新醫療器械可以不提交。
5.2.4 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托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2.5 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審批的進口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創新醫療器械審查的相關說明。
5.2.6 按照《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審批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的相關說明。
5.2.7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資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
(二)綜述資料
1. 產品描述
1.1 工作原理
應描述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如通過在創面表面形成保護層,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創面及周圍皮膚的護理。
應描述申報產品的結構及組成、原材料及供應商信息、各組分在產品中的功能。應列明全部添加成分及含量,配方中添加的相關成分應不可被人體吸收、不得含有具備藥理學作用,必要時應提供相應的研究證明材料。重組膠原蛋白原材料建議符合YY/T1849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如今后有適用的其他標準發布,應參照執行)。
1.2 結構組成
申報產品以重組膠原蛋白作為主要原材料發揮作用,輔以成膜成分(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等)、保濕潤滑成分(甘油、丙二醇、海藻糖、聚乙烯吡咯烷酮等)、高分子增稠成分(卡波姆、黃原膠、海藻酸鈉、羧甲基纖維素鈉等)、調節劑(三乙醇胺等)、乳化劑(油酸山梨坦(司盤80) 、鯨蠟硬脂醇等)、防腐成分(尼泊金甲酯鈉、尼泊金丙酯鈉、苯氧乙醇、羥苯甲酯等)、緩沖劑(醋酸鹽緩沖劑、磷酸鹽緩沖劑等)、水(注射用水、純化水等)或基質載體(無紡布貼等)等。產品通常為溶液、軟膏、凝膠、海綿、纖維、敷貼等型式,一次性使用或開封后多次使用,無菌形式或非無菌形式提供。
1.3 型號規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申報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或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描述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功能、產品特征和技術參數等內容。應清晰、準確表述產品的全部型號/規格,型號/規格可以以裝量或尺寸等形式表述,例如:5mL、10g、15mL/瓶、20g/支、25g/貼等,不得出現“依據客戶需求可提供定制型號”。不得出現誤導或超出申報產品描述以及預期用途范疇的表述內容。
1.4 包裝說明
說明申報產品組成的包裝信息,以無菌形式提供的醫療器械,應當說明其無菌屏障系統的信息;以非無菌形式提供的醫療器械,應當說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標的包裝信息。說明如何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為避免臨床操作的誤用,不建議使用預灌封注射器等包裝。
1.5 研發歷程
闡述申報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如有),應當提供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1.6 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列表比較說明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方式、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2. 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2.1 適用范圍
2.1.1 應當描述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明確預期用途。如通過在創面表面形成保護層,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創面及周圍皮膚的護理。如產品宣稱其他的適用范圍,應與臨床評價結論一致,應有充分的臨床數據支持。
2.1.2 明確目標用戶及其操作或使用申報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明確申報產品為一次性使用或開封后多次使用。如適用,明確與申報產品聯合使用實現預期用途的其他產品的詳細信息。
對于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應當提供注冊證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
2.2 預期使用環境
應明確申報產品使用場所要求,如醫療機構、家庭等,明確使用環境要求,如需要無菌/非無菌操作的非慢性創面護理等。
2.3 適用人群
應詳述申報產品的適用人群。
2.4 禁忌證
應說明申報產品臨床應用的禁忌證,應當明確說明申報產品不適宜應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況等信息,如:對原材料過敏者禁用。如適用,通過風險/受益評估后,針對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過敏體質人群),認為不推薦使用該產品,應當明確說明。
3. 申報產品上市歷史
如適用,應當提交申報產品的上市情況、不良事件和召回、銷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三)非臨床資料
1. 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應依據YY/T 0316提供產品風險管理報告。
注冊申請人應重點說明:申報產品的研制階段已對有關可能的危害及產生的風險進行了估計和評價,針對性地實施了降低風險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措施。產品性能測試對上述措施的有效性進行了部分驗證,達到了通用和專用標準的要求。注冊申請人對所有剩余風險進行了評價,全部達到可接受的水平。產品風險分析資料應為注冊申請人關于產品安全性的承諾提供支持。
風險管理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產品的風險管理組織。
(2)申報產品的組成。
(3)申報產品符合的安全標準。
(4)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與安全性有關的特征的判定。
(5)對申報產品的可能危害作出判定。
(6)對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7)對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風險進行估計和評價。
對申報產品的可能危害進行判定并列出清單(如表2所示),應關注:
表2產品主要危險(源)
危險(源) | 可預見的事件序列 | 危險(源)的形成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生物學危險(源) | 生物污染 | 生產環境控制不好。包裝破損或使用時不規范造成生物污染;產品沒有達到無菌或微生物指標的要求;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未按開封后穩定性要求使用 | 引起交叉感染 |
不正確的配方(化學成分) | 未按照工藝要求配料。小分子物質殘留量過大 | 造成毒性危害 | |
加工工藝 | 加工工藝控制不嚴格,后處理工藝控制不嚴格 | 引入有害物質,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 | |
環境污染 | 生產環境污染產品,如外來的粉塵、微生物、其他雜質等 | 引起交叉感染 | |
儲存(如溫度、濕度)或運行偏離預定的環境條件 | 產品老化、無菌有效期縮短或開封后性能不能達到護理要求 | ||
生物相容性 | 采用不合格或不合格原輔材料 | 引起使用者接觸部位的過敏或刺激 | |
操作 危險(源) | 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操作不熟練、操作失誤 | 無法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護理效果 |
使用產品時未按照說明書中操作方法使用 | 錯誤涂覆、貼敷或操作過程中破壞產品的完整性;未采取相應的護理或固定措施 | 無法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護理效果 | |
忽視說明書中禁忌證、警示信息等內容 | 使用過程中出現過敏或刺激;超出產品的最長使用時間;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再次使用前,未經過充分有效的驗證、未按開封后穩定性要求使用、未在規定時間內使用 | 引起使用者接觸部位的過敏或刺激 | |
在限定環境下未正確選用合適的產品 | 引起交叉感染 | ||
信息 危險(源)
| 不正確的標簽 | 標記錯誤或不清晰、不全面,沒有按照要求標記;未明確易燃成分、未明確材料介導的致熱性 | 錯誤使用;儲存錯誤;產品辨別錯誤 |
不正確的說明書;說明書上的注意事項、禁忌證不全 | 缺少詳細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說明;使用前未檢查產品包裝狀態;未標示使用后的處理方法(如一次性使用產品用后按醫療廢物處理、開封后多次使用的產品應注明推薦開封后儲存條件或使用時間、使用要求);未正確區分一次性使用產品和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 | 錯誤操作;無法保證使用安全有效性 | |
對醫療器械壽命終止缺少適當的決定 | 未標識產品有效期或開封后多次使用(如適用) | 使用超出有效期的產品或超出最長開封穩定性時間的產品,或因成分性能變化而導致無法達到滿意的護理效果;或引起交叉感染 | |
不適當的產品包裝(產品污染和/或降低性能) | 生產、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導致包裝破損;包裝封口不嚴密;包裝材料選擇不適當;使用前未檢查產品包裝密封狀態 | 產品護理效果和有效期無法得到保證 | |
一次性使用產品重復使用時危害性警告不適當 | 一次性使用產品的標識不全或不易識別 | 引起交叉感染 | |
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使用時危害性警告不適當 | 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未說明保證產品開封穩定性的儲存條件、沒有標識推薦再次使用的操作方法和要求;開封后多次使用產品的標識不全或不易識別 | 達不到護理效果,引起交叉感染 | |
由于廢物和/或醫療器械處置的污染 | 使用后的產品沒有按照要求銷毀 |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細菌的交叉感染 |
2. 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申報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3. 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3.1 產品技術要求
產品技術要求的制定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相關法規要求。本條款給出需要考慮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如有其他指標,注冊申請人結合相應的標準、產品設計特點及臨床應用進行制定。注冊申請人如不采用以下條款(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3.1.1 產品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應說明申報產品的型號/規格,明確產品型號/規格的劃分說明。不使用“主要”、“等”之類模糊詞語。
3.1.2 性能指標
申報產品的性能指標建議包含以下幾點(包括但不限于此):外觀、裝量(或尺寸、質量)、重組膠原蛋白的鑒別、重組膠原蛋白的含量、粘度/黏度(如適用)、化學性能(如酸堿度、重金屬等)、無菌(或微生物指標),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應制定相應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噴瓶等)等。
注冊申請人對宣稱的其他技術參數和功能,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定等。
3.1.3 附錄
產品技術要求應設置附錄,明確產品的組成成分及含量等信息。
3.1.4 檢驗方法
申報產品的檢驗方法應根據性能指標制定,優先采用已頒布的標準或公認的檢驗方法。其他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產品技術要求中重組膠原蛋白的鑒別和含量的檢驗方法,建議參照標準YY/T 1849及其他相關標準(如今后有適用的其他標準發布,應參照執行)中方法的適用部分進行,推薦采用專屬性較高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同產品,其原材料、成分配比等或對檢驗結果有影響,具體的檢驗方法應經過驗證,以保證檢驗結果的可靠性。
3.2 產品檢驗報告
可提交注冊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或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若提交自檢報告,應按照《醫療器械自檢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3 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典型性產品確定原則
同一注冊單元中所檢驗產品應能夠代表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資料,說明其能夠代表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研究資料
根據申報產品適用范圍和技術特征,提供非臨床研究綜述,逐項描述所開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根據非臨床研究綜述,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各項研究可通過文獻研究、實驗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開展,一般應當包含研究方案、研究報告。采用建模研究的,應當提供產品建模研究資料。
4.1 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化學/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標及檢驗方法的確定依據、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申報資料中應明確各種原材料的名稱、配制工藝、質量控制指標及要求、供應商信息等,說明原材料的功能特點或選擇依據。
對于首次用于醫療器械方面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合用于符合預期用途的相關研究資料。
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應制定相應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噴瓶等),考慮附件與產品的適宜性等。
4.2 生物學特性研究
注冊申請人宜在風險評定的基礎上,根據申報產品的接觸性質和接觸周期,結合產品組成成分和工藝,根據GB/T16886系列標準進行生物學評價。具體生物學評價資料可按照《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中“生物學特性研究”相關要求進行提交。
申報產品接觸使用者的非慢性創面或周圍皮膚,屬于表面接觸器械,接觸時間結合產品的使用方法確定。生物學評價終點一般包括細胞毒性、致敏、皮內反應;適用時考慮以下生物學評價終點:材料介導的致熱性、急性全身毒性等。必要時根據GB/T 16886系列標準進行生物學試驗。
注冊申請人如進行生物學試驗,應按GB/T 16886.1選擇適用的試驗項目,試驗項目的選擇應考慮產品預期接觸的部位以及產品累積使用的接觸時間,根據現行版GB/T16886.1,可考慮細胞毒性、致敏反應、皮內反應等。若GB/T16886.1進行更新,自生效之日起,建議按照新版標準考慮生物學評價項目。
若開展申報產品與市售產品的等同性比較的生物相容性評價,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應提供資料證明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具有等同性。
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的等同性,應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開展申報產品的生物學試驗予以評價。
4.3 滅菌(除菌)工藝研究
以無菌形式提供的產品,應提交產品包裝及滅菌(除菌)方法選擇的依據,經過確認并進行常規控制,并開展以下方面的確認:
(1)產品與滅菌(除菌)過程的適應性:應考察滅菌(除菌)方法等工藝過程對于產品的影響。
(2)包裝與滅菌(除菌)過程的適應性。
(3)如適用,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無菌保證水平(SAL)應達到10-6,提供滅菌確認報告。選用的滅菌工藝應考慮是否會對重組膠原蛋白產生不利的影響。可根據適用情況選擇不同的滅菌方式:
如采用濕熱滅菌,參照GB 18278.1標準的要求開展研究;
如采用輻射滅菌,參照GB 18280.1、GB 18280.2、GB/T 18280.3等標準的要求開展研究。
(注:因環氧乙烷易與重組膠原蛋白成分結合后發生反應,而且環氧乙烷遇水后可形成有毒的乙二醇,影響產品性能,該方式不適用于申報產品的滅菌。)
(4)如適用,應明確采用的除菌工藝,如過濾除菌等。應明確除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保證水平,提供確認報告。
4.4 穩定性研究
4.4.1貨架有效期
應提供貨架有效期研究資料,證明在貨架有效期內,產品可以保持性能功能滿足使用要求。
產品貨架有效期驗證可采用實時穩定性試驗或加速穩定性試驗。實時穩定性試驗是唯一能夠反映產品在規定運輸貯存條件下實際穩定性要求的方法,應遵循極限試驗和過載試驗原則。建議以加速穩定性試驗來對產品貨架有效期進行先期研究和預測,并適時啟動實時穩定性試驗,對產品貨架有效期做進一步的研究和確認,當加速穩定性試驗與實時穩定性試驗結果不一致時,應以實時穩定性試驗結果為準。加速穩定性試驗的具體要求可參考YY/T 0681系列標準、YY/T 0698系列標準、GB/T 19633系列標準,應充分考慮加速穩定性試驗溫度對申報產品性能的影響。無論加速穩定性試驗還是實時穩定性試驗,注冊申請人均需在試驗方案中設定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判定標準。檢測項目包括產品自身性能檢測和包裝系統性能檢測兩方面。前者需選擇與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密切相關的性能檢測項目。建議注冊申請人在試驗過程中設立多個檢測時間點(一般不少于3個)對申報產品進行檢測。可采用零點時間的性能數據作為檢測項目的參照指標。
對于非無菌形式提供的產品,開封后可以多次使用時,應對其開封后穩定性進行研究。為確認各型號、規格產品開封后,在實際使用環境下,經過一段時期仍然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最長存放時間,建議通過分析評價后選擇合適的檢測項目,提供研究報告。
產品以無菌和非無菌兩種形式提供時,應分別進行有效期的研究。
4.4.2 包裝研究
應提供包裝研究資料,證明在生產企業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下,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的環境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濕度、光線的波動)不會對產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響。
注冊申請人應提交最終成品包裝的初始完整性和維持完整性的驗證資料。對于在加速穩定性試驗中可能導致產品變性而不適于選擇加速穩定性試驗研究其包裝的情況,應以實時穩定性試驗進行驗證。
包裝研究資料應包括封口試驗以及包裝材料對滅菌的適應性研究。可依據GB/T 19633系列標準對包裝進行分析研究和評價。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選擇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包裝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包裝材料與產品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成型和密封過程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滅菌或潔凈控制過程的適應性;包裝材料所能提供的性能測試和微生物屏障保護;包裝材料與使用者使用時的要求(如無菌)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標簽系統的適應性;包裝材料與貯存運輸過程的適應性。
4.5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應提供申報產品不可被人體吸收的相關研究資料,申請人根據自身產品情況設計可以模擬產品臨床使用方式的體內或體外試驗,根據試驗結果判斷是否可被吸收。
應提供申報產品中重組膠原蛋白成分的質量控制相關資料。建議參照YY/T 1849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如今后有適用的其他標準發布,應參照執行),提供原材料相關檢驗報告。
申報產品如宣稱形成物理阻隔的保護層,應提供適用于申報產品的成膜性研究測試資料。
申報產品如宣稱具有抑菌作用,建議按照WS/T 650提供相關研究。
4.6 其他資料
對于符合《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 注冊申請人可根據產品型式選擇對應的目錄產品免于進行臨床評價。
如無菌形式提供的重組膠原蛋白溶液、軟膏、凝膠、敷貼等,符合《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中相應產品的描述時,申報產品可按照《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提供相應資料,從基本原理、結構組成、性能、安全性、適用范圍等方面,證明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臨床評價資料
對于不符合《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1)同品種臨床評價路徑
在滿足注冊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境內已上市同品種產品的對比、分析、評價,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要求的項目和格式出具評價報告。
(2)臨床試驗路徑
臨床試驗需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開展,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根據注冊申請人宣稱的申報產品適用范圍開展。宣稱同時有多個適用范圍的,需針對不同適用范圍(如接觸性皮炎、濕疹等)應分別開展研究。如注冊申請人宣稱申報產品可修復色素沉著、預防瘢痕增生等遠期效果,應針對宣稱的功效進行臨床試驗設計并隨訪至合理時長。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寫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YY/T 0466.1、YY/T 1627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說明書中關于產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應超過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研究資料及產品技術要求,不得含有未經驗證的夸大宣傳的相關描述。申報產品的注冊證、說明書和標簽原則上不體現重組膠原蛋白原材料的結構特征、氨基酸序列等相關信息(除非有充分資料證明重組膠原蛋白原材料的結構特征等能夠給申報產品功能帶來額外獲益)。應注意以下內容:
1. 產品的結構組成及性能指標應與產品技術要求內容一致。
2. 無菌形式提供的產品應當注明滅菌方式或除菌工藝、“無菌”等字樣或符號;非無菌形式提供的產品應當注明微生物指標、“不適用于無菌操作的非慢性創面護理 ”、“非無菌”字樣或符號。
3. 注明產品主要原材料,應有對材料過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
4. 使用前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有破損,禁止使用。
5. 應標明產品的貨架有效期,嚴禁使用超過貨架有效期的產品。
6. 產品應注明建議使用時間和使用方法。如產品可多次使用,應當明確提示使用者該產品開封后應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時間內使用完畢。
7. 使用中若有不適、紅腫、疼痛或瘙癢,請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就醫。
8. 明確針對產品特點的特殊注意事項、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處理措施等。如創面感染的患者不宜使用等。
9. 產品使用后,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要求處理。
10. 產品易燃成分的說明、所用材料介導的致熱性說明等。
(六)質量管理體系
1. 綜述
注冊申請人應當承諾已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隨時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2. 生產制造信息
2.1 產品描述信息
簡要說明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和總體生產工藝。
2.2 一般生產信息
提供申報產品的所有生產地址和聯絡信息。
如適用,應當提供外包生產、關鍵工藝過程、滅菌等情況的所有重要供應商名稱和地址。
3. 質量管理體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的高層級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包括質量手冊、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文件及記錄控制程序。
4. 管理職責程序
用于通過闡述質量方針、策劃、職責/權限/溝通和管理評審,對建立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形成管理保證文件的程序。
5. 資源管理程序
用于為實施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所形成足夠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供應文件的程序。
6. 產品實現程序
高層級的產品實現程序,如說明策劃和客戶相關過程的程序。
6.1 設計和開發程序
用于形成從項目初始至設計轉換的整個過程中關于產品設計的系統性和受控的開發過程文件的程序。
6.2 采購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質量和/或產品技術參數的采購產品/服務文件的程序。
6.3 生產和服務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條件下生產和服務活動文件的程序,這些程序闡述諸如產品的清潔和污染的控制、安裝和服務活動、過程確認、標識和可追溯性等問題。
6.4 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已受控并持續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7. 質量管理體系的測量、分析和改進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監視、測量、分析和改進以確保產品和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8. 其他質量體系程序信息
不屬于上述內容,但對此次申報較為重要的其他信息。
9. 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文件
根據上述質量管理體系程序,申請人應當形成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記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在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進行檢查。
9.1 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9.2 申請人組織機構圖。
9.3 生產企業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區域分布圖。
9.4 生產過程有凈化要求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附平面布局圖)復印件。
9.5 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應當標明主要控制點與項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購件的來源及質量控制方法。
9.6 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最終檢驗所需的相關設備;在凈化條件下生產的,還應當提供環境監測設備)目錄。
9.7 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9.8 如適用,應當提供擬核查的產品與既往已通過核查產品在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等方面的對比說明。
三、參考文獻
[1] GB 15979,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 [S].
[2] GB 18278.1,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濕熱 第1部分 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S].
[3] GB 18280.1,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1部分醫療器械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要求 [S].
[4] GB 18280.2,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2部分:建立滅菌劑量 [S].
[5] GB/T 14233.1,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1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S].
[6] GB/T 14233.2,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S].
[7] 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S].
[8] GB/T 16886.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S].
[9] GB/T 16886.10,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皮膚致敏試驗 [S].
[10] GB/T 18280.3,醫療保健產品滅菌 輻射 第3部分:劑量測量指南 [S].
[11] GB/T 19633.1,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1部分:材料、無菌屏障系統和包裝系統的要求 [S].
[12] GB/T 19633.2,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裝配過程的確認的要求 [S].
[13] YY/T 0287,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S].
[14] YY/T 03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S].
[15] YY/T 0466.1,醫療器械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S].
[16] YY/T 0681.1,無菌醫療器械包裝試驗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試驗指南 [S].
[17] YY/T 0698.2,最終滅菌醫療器械包裝材料 第2部分:滅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試驗方法 [S].
[18] YY/T 1627, 急性創面用敷貼、創貼通用要求 [S].
[19] YY/T 1849,重組膠原蛋白 [S].
[20] WS/T 650,抗菌和抑菌效果評價方法 [S].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 [S].
四、編寫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