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單。安監部對現行2002年版《危險化學品名錄》(以下簡稱《02年名錄》)中的3800余種危險化學品進行了篩選,編制并發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以下簡稱《重點名錄》)。
列入《重點名錄》的危險化學品除《02年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外,還包括在攝氏20℃和標準大氣壓101.3kPa條件下屬于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
1)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
2)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23℃并初沸點≤35℃的液體);
3)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液體);
4)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固體);
5)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質在任何1分鐘內釋放10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6)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
安監局還針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驗的企業發布如下通知: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原則上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優先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重點監管。
生產、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工藝特點,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嚴格工藝、設備管理。對使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的生產儲存裝置,應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實現對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實時監測。
生產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針對產品特性,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狀況,補充和確定本轄區內實施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類項及具體品種。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如發現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存在問題,請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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