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以下簡稱《名錄》),該《名錄》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名錄》自1998年首次發布以來,經過2008年、2016年和2021年的三次修訂,已逐步完善。此次修訂,旨在適應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的增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中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的規定。
修訂原則與重點:
- 精準及時:細化類別,確保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的準確性,并及時響應社會關注熱點。
- 科學有序:制定修訂研究工作機制和動態修訂工作規程,保證修訂科學有序。
- 防控風險: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風險可控的危險廢物實行有條件的豁免管理。
新《名錄》主要修訂內容:
《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本次修訂沒有變化,主要對三部分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 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條第二款,完善了鑒別后危險廢物的歸類管理:本次修訂明確,不在《名錄》中,但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于危險廢物,首先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對照本名錄中已有的廢物代碼進行歸類;確實無法按已有廢物代碼歸類的,才應當確定其所屬廢物類別,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 附表部分:本《名錄》共計列入470種危險廢物,相比2021年版《名錄》總共增加了3種。其中,根據危險廢物產生工藝和管理實踐,整合2種廢物代碼、拆分1種廢物代碼;新增4種普遍具有危險特性的錫冶煉廢物。此外,修改了個別危險廢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險特性表述,還新增了6條注釋。
- 附錄部分:根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結果和各地環境管理實踐,刪除了2條豁免規定,新增了1條豁免規定,修改部分危險廢物豁免條件表述。
- 注釋部分:在原有基礎上新增了6條注釋,包括對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涂料、染料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等廢物范圍作出限定等。
相關企業注意:
- 涉及本次修訂增加或合并危險廢物種類的產廢企業,應及時做好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等工作,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排污許可證等信息。
-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如相關危險廢物種類和代碼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企業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作出變更。
- 轉移危險廢物種類或代碼等發生變化的,相關企業也應對轉移申請和轉移聯單作出變更。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官方查詢鏈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411/t20241129_1097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