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了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件XVII修訂條例(EU) 2023/923。旨在限制在聚氯乙烯(PVC)中使用鉛穩定劑。此外,該法規還針對使用回收PVC制品的情況提出了一些例外。該修訂自官方公告后第20日生效。
REACH法規附件XVII第63條(鉛及其化合物)第2欄中,新增限制條件:
15. 如果聚氯乙烯(PVC)材料中鉛的濃度≥0.1%(按重量計),則不得投放市場或用于制造聚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生產的物品。 16. 第15條應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 17. 作為減免,在2025年5月28日之前,第15款不適用于含有回收柔性PVC的PVC制品。 18. 作為減免,回收硬質PVC中低于1.5%(按重量計),則在2033年5月28日之前,第15條不適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質PVC的PVC制品。 (a)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在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的材料的層上; (c)在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中使用的(正常使用時無法接近,不包括維護,例如電纜管道)型材和板材; (d)用于室內建筑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域的整個表面使用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的材料生產的; (e)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在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的材料的層上; (f)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道配件。 從2026年5月28日起,參考第(a)至(d)點所述類別的硬質PVC只能用于生產任何這些類別的新制品。 在將含有重量等于或大于PVC材料的0.1%鉛濃度的回收硬質PVC的PVC制品放到市場上之前,供應商應確保它們上標明“含有≥0.1%鉛”的聲明,并且該標識應該明顯、清晰且不易磨損。如果由于產品的性質而無法在產品上提供標識,則應該在包裝上標識。 供應含有回收硬質PVC的PVC制品供應商,應在國家執法機構要求提供文件證明來證實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來源的要求。可以使用提供追溯性和回收內容證明的計劃所發行的證書,例如按照EN 15343:2007或等效公認標準制定的證書,以證實生產于聯盟內的PVC制品的這些要求。針對進口產品中PVC的回收來源所作的要求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發行的提供等效追溯性和回收內容證明的證書。 到2028年5月28日,委員會應根據新的科學信息對本段落進行審查,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 19. 作為減免,第15條不適用于: (a) 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硅分離器,直到2023年5月28日; (b) 根據第1段第2至5條和第7段第8和10款的規定所涵蓋的制品; (c) 適用于以下范圍的制品: (i) 涉及(EC)1935/2004號指令; (ii) 涉及2011/65/EU號指令; (iii) 涉及94/62/EC號指令; (iv) 涉及2009/48/EC號指令。 按照例外規定,第15段不適用于2024年11月28日前投放的PVC制品。 |
瑞旭提醒
鉛被認為是一種有毒物質,會影響神經系統發育,導致慢性腎臟疾病,并對血壓產生不良影響。該法規旨在降低人類暴露于鉛的風險。
法規實施將對使用聚氯乙烯(PVC)材料行業產生一定的影響。根據這項法規,含鉛穩定劑的PVC制品將受到限制,其鉛濃度不得超過PVC材料重量的0.1%。這將意味著在歐盟地區,不能再使用含鉛穩定劑作為PVC化合物的添加劑。由于含鉛穩定劑可以提高PVC的熱穩定性和抵抗光降解,這可能會影響到某些PVC制品的生產和使用。同時,這項法規對于使用回收PVC材料生產的制品,提供了一定的豁免規定,鼓勵更多的企業采用回收材料,以滿足可持續性目標。
來源:歐盟公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