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是重要的工業原料和工業生活產品,如汽油、柴油、酒精、涂料、樹脂、膠黏劑等,其生產、經營和運輸等環節事關人身財產及社會公共安全。本文通過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監管實例以案說法,引導企業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監管規范申報,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H海關發現A公司申報出口“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時未對貨物報檢。A公司提供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顯示,該批貨物是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H海關認為A公司涉嫌違反規定對法檢商品未予報檢。
A公司辯稱,“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不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內,不屬于“法檢商品”,無需向海關報檢,如海關對其處罰于法無據。
H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對該企業科處1萬元(商品貨值金額10%)罰款。
02 問題與評析
問題一:對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是否應當向海關申報?
評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兩類商品依法納入法檢商品的范疇:一類是列入海關(原質檢總局)公布實施的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實施檢驗的。這兩類商品共同組成了法檢商品的外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海關總署于2020年發布了《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監管作出了具體要求,對企業申報義務、企業主體責任予以強化,對檢驗內容、檢驗要求等進行了調整。上述文件均為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
將全文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因此,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但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也屬于法檢商品。
問題二:海關能否對涉事企業進行處罰?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本案中,涉案貨物“免洗洗手液(含有75%乙醇)”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顯示,該貨物屬于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即屬于法定檢驗商品。企業出口危險化學品未向海關報檢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海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問題三: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危險貨物包裝,這三者有何區別?
評析
- 危險化學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海關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 危險貨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 危險貨物包裝
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L、凈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舉例: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屬危險貨物,但不屬危險化學品;硼酸屬危險化學品,但不屬于危險貨物;乙醇既是危險貨物也是危險化學品;裝載火柴、乙醇的桶、罐、紙箱等包裝,就屬于危險貨物包裝。
03 案例普法啟示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是否屬于法檢商品,是海關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對法檢范圍的準確理解至關重要。
對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法檢商品包括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包裝容器經海關鑒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鑒定證書的,方可用于包裝危險貨物。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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