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嘉興市應急管理局官微消息,該局因嘉興啟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于近日對其做出了“責令改正,處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9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趕赴南湖區新豐鎮凈湘村南窖浜21號的民房進行核查時發現,該民房北側的兩間簡易房(約60平方米)內有人利用手工攪拌設備從事化學品生產,且存放有產品不銹鋼清洗劑1150公斤、銅清洗劑2750公斤、合金清洗劑700公斤及生產原料氫氧化鈉1000公斤、氯化鎳24.8公斤、硫酸鈷14.55公斤等危險化學品。執法人員當即攝像拍照取證,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后,對上述3種清洗劑進行抽樣取證,并依法扣押相關危險化學品。當日,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嘉興啟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澤新材料公司)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鑒定,合金清洗劑和銅清洗劑屬于危險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為:金屬腐蝕物(類別1),但合金清洗劑和銅清洗劑中水的成分均占90%。
違法事實
經調查,啟澤新材料公司租用該民房從事金屬清洗劑的生產和銷售,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原料氫氧化鈉、氯化鎳、硫酸鈷及危險化學品產品合金清洗劑和銅清洗劑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也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產品金屬清洗劑進行危險性鑒定,并對危險化學品合金清洗劑和銅清洗劑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啟澤新材料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行政處罰情況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南湖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規定,于2022年2月24日對啟澤新材料公司合并作出“責令改正,處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登記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如實填報登記內容和提交有關材料,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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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嘉興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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