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更新東盟化妝品指令(The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ACD)的附件——禁用、限用、準用成分清單。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根據東盟化妝品指令,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42種物質,使其符合歐盟化妝品法規修訂后附錄II中的禁用物質清單。
ACD附錄II 新增的禁用成分清單物質包括:過硼酸鈉、次氮基三乙酸鈉鹽、鄰苯二甲酸二異己酯、丙烯酸-2-甲氧乙基酯、過氧化二異丙苯等。該修訂決議在第36屆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會議上通過,于2022年12月23日定稿。
另外,委員會對二氧化鈦的使用限制進行修訂:
1)ACD附錄IV 準用著色劑清單
CI 77891 增加使用限制:含有1%或更多空氣動力學粒徑小于或等于10μm的粉末狀二氧化鈦,使用時須符合附錄Ⅲ第338號要求。
2)ACD附錄VII 準用防曬劑清單
增加對二氧化鈦的使用限制:含有1%或更多空氣動力學粒徑小于或等于10μm的粉末狀二氧化鈦,使用時須符合附錄Ⅲ第338號要求。
委員會還將以下鹽添加到準用防腐劑水楊酸及其鹽的列表中:水楊酸鈣、水楊酸鎂、水楊酸甲酯、水楊酸鈉、水楊酸鉀、水楊酸鹽。委員會對水楊酸的使用要求也進行了修改。
修改要點如下:
1)最大允許使用濃度為0.5%;
2)禁止將其用于三歲以下兒童的產品。不得用于口腔產品以及可能導致終端用戶肺部吸入暴露的產品;
3)水楊酸鹽不得用于三歲以下兒童的制劑,洗發水除外;
4)可能用于兒童產品標簽上的使用條件和警告如下:
水楊酸:不適用于三歲以下的兒童;水楊酸鹽:不適用于三歲以下的兒童。
馬來西亞衛生部于2023年1月9日公布了修訂版,并將于2024年11月21日開始實施。新加坡衛生科學局于2023年1月宣布通過修訂后的清單。作為涵蓋東盟十個成員國化妝品生產、進口和銷售的化妝品法規框架,ACD旨在協調整個東盟地區的化妝品法規,因此所有成員國都必須在其國家立法中采納ACD的修改方案。
東盟化妝品指令附件—禁限準用成分清單(2022年12月29日更新):
經由瑞旭集團自主研發的中國化妝品原料法規數據庫(妝合規)查詢顯示:
二氧化鈦在化妝品中常用作著色劑、乳濁劑、紫外吸收劑、紫外過濾劑,已列入中國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準用著色劑清單和準用防腐劑清單。用作防曬劑時的最大允許濃度為25%。
水楊酸可用作抗脂溢劑、發用調理劑、去角質劑、芳香劑、防腐劑和皮膚調理劑,已列入中國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限用原料目錄和準用防腐劑清單。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水楊酸及其鹽類作為防腐劑在化妝品中的最大安全濃度為0.5% (以酸計);水楊酸在產品中作為其他使用目的時,駐留類產品和淋洗類膚用產品中最大安全濃度為2.0%,淋洗類發用產品中最大安全濃度為3.0%。
但無論水楊酸作為哪種使用目的,均有限制要求“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中”,標簽必須標注“含水楊酸”。當產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并與皮膚長期接觸時,還需要在標簽標注“三歲以下兒童勿用”。
妝合規鏈接:中國化妝品原料法規數據庫(妝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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