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名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是否配方中必須含有該具體原料或類別原料?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二),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
常見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動物、植物、礦物有關詞匯有牛奶、奶油、芙蓉、黃金、鉑金等。
2、變更生產企業地址時,需要注意什么?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生產場地改變或者增加的,應當提交擬變更場地生產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若僅地址名稱改變,實際生產場地未遷移的,請在變更內容中予以注明,如“僅更改地址名稱,未發生遷址”。
3、變更產品使用期限時,需要注意什么?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涉及產品使用期限延長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穩定性研究資料。變更產品使用期限時,請在變更內容中予以注明延長抑或縮短產品使用期限。
4、變更產品執行標準時,需要注意什么?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涉及生產工藝簡述變化的,應當提交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僅文字表述發生變化,實際生產工藝未改變的,請在變更內容中予以注明,如“僅更改文字表述,實際生產工藝未改變”。
5、變更產品配方時,需要注意什么?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及國家藥監局《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問題解答(一)》,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不得隨意改變產品配方,因其使用的原料更換供應商等導致產品配方不可避免的發生微小變化,這種情形的配方微小變化是允許的,但應滿足《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款的相關條件。變更產品配方時,請在變更理由中對變更的原料符合因原料來源、質量規格改變等原因導致產品配方發生微小變化的具體情況予以說明。
6、產品標簽能否標識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使用問題的批復》(國知發保函字〔2023〕95號),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標志(于1999年7月1日啟用),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門形象,為201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稱。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未經批準擅自在產品標簽上使用上述標志和名稱,是涉嫌利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為其產品技術或質量作背書,其標注方式可能誤導公眾,構成專利標識使用不當行為。
7、《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針對凈含量小于1g的商品的過渡期管理要求是什么?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5號)的規定,針對凈含量小于1g的商品,在原實施日期(2023年6月1日)基礎上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截止前生產或者進口的商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8、產品僅宣稱清潔、卸妝、物理去角質等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或者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的功效,【功效宣稱】模塊“是否免于”選擇“是”的情況下,是否仍能對特定宣稱(如宣稱適用敏感肌膚、宣稱無淚配方,宣稱原料功效等)進行功效宣稱摘要的填報?
據了解,目前系統上“是否免于”均選擇“是”的情況下,仍能對特定宣稱(如宣稱適用敏感肌膚、宣稱無淚配方,宣稱原料功效等)進行功效宣稱摘要的填報。
9、從備案檢驗的角度,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應注意什么?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檢驗工作規范》,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10、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是否需要滿足《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要求?
需要。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簽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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