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2月21日公布的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給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通知,中國計劃于2013年4月1日采納《化妝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于6月1日起強制執行。自實施1年后生產或進口的化妝品,其標簽和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規定要求,此前已生成或進口的產品,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目前全球公眾咨詢已經開放,截止為2013年2月18日。
《化妝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要求化妝品標簽上應標注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國產產品)、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化妝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如有)、成分、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對凈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費者免費使用并有相應標識(如標識為贈品、非賣品等)的化妝品,在其標簽上可無需表明生產企業地址、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成分信息。
《化妝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還要求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內容除注冊商標、境外企業地區和其他必須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應為規范漢字。如同時出現多種文字,化妝品標簽同一可視面內規范漢字的字體不得小于對應的其他文字。
此外,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涉及適應癥、療效、醫療術語的內容;虛假夸大宣傳的內容;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內容;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宣傳超過其含義的內容;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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