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化妝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時,應當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稱時,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要求,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類別詞匯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類別能夠包括的具體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稱的,該通俗名稱應當與產品配方中該原料的標準中文名稱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系。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為植物全株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該植物的具體部位原料。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二)
當今世界化妝品成分成為消費者主要選擇的參考標準,在追求功效的同時,綠色、天然、環保和安全也尤其重要,新產品的開發熱點圍繞作用溫和、刺激性小、安全性高的植物組分展開。2021年1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其中有關新原料管理政策的重大改變——新原料實行審批與備案管理相結合,給植物新原料的研發和應用帶來了巨大的利好。那么,化妝品中植物組分是如何界定的?其規范的名稱如何命名?有必要進一步明確。
命名法規有助準確辨別植物
植物是生物的一種,理論上講,植物包括藻類、地衣、苔蘚、蕨類和種子植物。從《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15年版)中可以看出,在化妝品中應用最多的植物是種子植物和藻類植物,在8783種已使用化妝品原料中有3000余種植物組分,其中近97%是種子植物,近3%是藻類植物。種子植物共有六大器官:根、莖、葉、花、果實、種子,但藻類的構造簡單,沒有根、莖、葉的分化,多為單細胞、群體或多細胞的葉狀體。
同一種植物在各國可能有不同的名稱,即使在同一國內,各地的叫法亦常有不同,如玉蘭在不同的地區又稱為“玉蘭花、迎春花、望春花、應春花、玉堂春、辛夷花”等。由于植物種類極其繁多,叫法不一,所以經常發生“同名異物”或“異名同物”的混亂現象。如馬鞭草(Verbena officinalis)和檸檬過江籐(Lippiacitriodora),兩者都俗稱為“馬鞭草”;散沫花(Lawsonia alba)和鳳仙花(Impatiens balsamina),兩者都俗稱“指甲花”,但它們卻屬于兩種不同的植物;又如積雪草和雷公根,盡管名稱不同,但它們的植物基源均為傘形科植物積雪草(Centellaasiatica)全草,屬同一植物。有的植物外觀很相似,如玫瑰(Rosa rugosa)和突厥薔薇(Rosa damascena);有的植物英文名相同,如香檸檬(Citrus aurantium var. bergamia)的英文名bergamot,也常翻譯為佛手柑(Citrus medica var. sarcodactylis);有的植物中文名相似,如橄欖(Canarium album)和油橄欖(Olea europaea);但實際上它們都是不同的植物。
為了科學上的交流和生產上使用的方便,國際上制定了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規定以“雙名法”作為植物學名的命名法。所謂“雙名法”是用兩個拉丁文單詞給植物命名,第一個單詞是屬名,第一個字母要大寫;第二個單詞是種加詞,全部字母要小寫,以此二名作為一種植物的學名。但是完整的學名,還應在雙名之后,附上命名人的姓氏縮寫,通常植物的拉丁學名都簡寫為雙名。如人參的完整學名應為Panax ginseng C.A.Mey.,通常簡寫為Panax ginseng。
提取物命名應兼顧多個維度
化妝品中應用較多的是植物組分。化妝品中所應用的植物組分是指直接來源于植物且沒有經過化學修飾的組分,如植物油屬植物范疇,而氫化植物油則不屬此列。植物組分在化妝品中的應用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提取物(extracts)、汁(juices)、水(waters)、粉(powders)、油(oils)、蠟(waxes)、凝膠(gels)、液汁(saps)、焦油(tars)、樹膠(gums)、不皂化物(unsaponifiables)和樹脂(resins)。
實際上,植物組分不同形式的命名與其制備工藝直接相關,譬如提取物,是指經溶劑提取所獲得的產物:
- 如甜橙(CITRUS SINENSIS)提取物;
- 汁,是經機械壓榨獲得的產物,如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汁;
- 水,是經水蒸氣蒸餾獲得的含揮發油的水溶液,如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水;
- 粉,是經機械粉碎獲得的原植物粉,如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粉;
- 油,可以是經水蒸汽蒸餾獲得的揮發油,如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油,也可以是經機械壓榨獲得的脂肪油,如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籽油。
需要注意的是,植物的提取物形式比較復雜,由于其功效性和安全性是由其所含化學成分決定的,因此來源于不同器官(植物部位)的提取物,因其所含化學成分種類和含量的不同,會導致其功效性和安全性也存在差異,如苦參種子禁用,苦參根可用。所以在植物提取物命名時需要明確其來源的具體部位,如人參提取物:
- 來源于根,則命名為人參(PANAX GINSENG)根提取物;
- 來源于果,則命名為人參(PANAX GINSENG)果提取物。
- 來源于多個植物部位時,均需按英文字母順序標明,如來源于莖和葉,則命名為人參(PANAX GINSENG)葉/莖提取物。
又如甜橙提取物,可根據其不同的提取部位,明確為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提取物、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提取物、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花提取物、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葉提取物、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籽提取物等。若為通過其它方式獲得的組分,也需明確其具體部位,如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油、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花油、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花水、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粉、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花蠟等。
此外,某種植物在提取時,由于目標產物不同,其純化處理的程度也不同,獲得產物的理化性質、功效性及安全性會有很大差異,因此命名方式上也是有區別的。通常植物原料的研發者會根據提取目標及獲得產物的性質,對產物給出規范的命名。如光果甘草在提取時:
- 目標僅是為了獲得粗提取物,通常以光果甘草(GLYCYRRHIZA GLABRA)根提取物進行命名;
- 若提取的目標是為了定向獲取或富集其中的某一類化學結構明確的有效成分群“黃酮類成分”,此時已不能以提取物命名,而應以總成分的形式進行命名——甘草類黃酮,一類來源于光果甘草的黃酮類成分;
- 若提取的目標是為了獲得高度純化的單體化合物“光甘草定”(純度通常≥80%),此時更不能以提取物命名,而應以化合物的名稱光甘草定進行命名。
上述情況在化妝品植物原料中也很常見:
- 人參(PANAX GINSENG)根提取物,人參皂甙(苷);
- 三七(PANAX NOTOGINSENG)根提取物,三七總皂苷;
- 庫拉索蘆薈(ALOE BARBADENSIS)葉提取物,庫拉索蘆薈(ALOE BARBADENSIS)葉多糖類;
- 小麥(TRITICUM VULGARE)籽提取物,小麥(TRITICUM VULGARE)蛋白;
- 野大豆(GLYCINE SOJA)籽提取物,野大豆(GLYCINE SOJA)甾醇類;
- 燕麥(AVENA SATIVA)仁提取物,燕麥(AVENA SATIVA)肽,燕麥(AVENA SATIVA)β-葡聚糖;
- 黃芩(SCUTELLARIA BAICALENSIS)根提取物,黃芩素;
- 積雪草(CENTELLA ASIATICA)提取物,積雪草酸、積雪草苷。
提取溶劑應納入考量
眾所周知,植物在提取時所用的溶劑不同,同樣會影響植物組分的理化性質、功效性和安全性。如茶(CAMELLIA SINENSIS)葉提取物,用水提取和用乙醇提取差異很大,水提取時主要為多酚類、花色素類、蛋白質和氨基酸類、多糖類等成分,傳統飲品,具有較強的抗氧化作用;而乙醇提取時主要為小分子生物堿類、黃酮類、有機酸類等成分,不可食用,抗氧化作用較水提物弱。而從植物提取物的名稱上又無法體現出提取的溶劑,因此,建議植物原料的研發者在制訂植物原料的質量規格時,應予以明確;或在《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15年版)修訂時,考慮補充植物提取物的相關信息;也可以考慮建立自愿報告系統,鼓勵植物原料生產者在指定網站自愿上傳原料相關信息,逐步規范化妝品級原料的分級和管理,使得植物原料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都能充分了解植物提取物的有關信息,便于植物原料在化妝品中合規合理使用。
國外有關植物原料的一些做法,同樣值得借鑒。如由美國化妝品盥洗品香精協會(The Cosmetic, Toiletry, and Fragrance Association,CTFA,現在的美國個人護理用品協會,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PCPC)出版的“國際化妝品成分字典手冊”(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INCI)中,對于植物提取物的名稱說明稱,提取物的INCI名稱代表了所提取的植物材料,若含有提取溶劑和/或稀釋溶劑時,需在技術名稱/商品名稱中列出。在具體植物原料INCI名稱項下,列出了該植物原料的來源、功能、技術名/商品名等信息。又如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的“醫藥部外品可用原料名單”,包括了醫藥部外品可以使用的有效成分和添加劑名稱及使用規格,對于生產醫藥部外品所用成分,此名單之外的為新原料。日本厚生勞動省對新原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被批準的不僅只是原料本身,還包括它的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規格等,在被用于生產化妝品或醫藥部外品時必須符合這些內容,如有突破必須重新申報。
鑒于植物名稱及來源的復雜性,作為植物原料的使用者,應當清楚地了解所使用植物原料的全部信息。為避免產生誤導,在涉及植物原料的宣稱,包括在產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到植物原料時,一定要注意名稱的準確性,且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
產品名稱中使用了具體植物原料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原料;如產品名稱使用了“人參”,則配方中應含有“人參(PANAX GINSENG)根提取物”。產品名稱中使用的植物原料名稱為通俗名稱的,該通俗名稱應當與產品配方中該植物原料的標準中文名稱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系;如產品名稱中使用了俗名“乳木果”,而配方含有“牛油果樹(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油”;產品名稱中使用了俗名“指甲花”,而配方含有“鳳仙花(IMPATIENS BALSAMINA)花提取物”,需說明兩者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系。產品名稱中使用的植物原料為植物全株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該植物的具體部位原料;如產品名稱中使用了“積雪草”,配方中應當含有“積雪草(CENTELLA ASIATICA)根提取物”或“積雪草(CENTELLA ASIATICA)花/葉/莖提取物”或“積雪草(CENTELLA ASIATICA)葉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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