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產品配方調整后,新配方產品中仍使用已注銷的舊配方產品名稱,能否增加“升級版”等字樣?如何區分?
答:考慮到產品配方調整后,新產品仍使用已注銷產品的產品名稱,新產品與舊產品可能同時存在于市場上,為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可在新產品標簽上標注“新配方”“配方調整”等客觀性用語進行區分。“升級版”等用語無明確判定依據,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化妝品命名的準確性及客觀性探析
——以“升級版”化妝品為例
近幾年來,“升級版”一度是廣告熱詞,作為經濟類流行語,在日常生活中,無論在電視廣告、廣播、海報等宣傳中,還是商品名稱中,“升級版”這一宣傳用語使用都十分頻繁。
不過,在宣稱“升級版”方面,要看是用在什么商品上,比如化妝品和一般商品要區分開來。汽車、電腦等類型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對產品升級前后的配置參數、功能優化等方面進行直觀的比較和判斷。區別于這類型產品,化妝屬于體驗型商品,其效果更多依賴于消費者的主觀感覺和體會。比如,即使廠家在廣告中明確告知是哪種原料“升級”或某種有效成分含量“升級”,對于化妝品這類個性化差異較大的產品,其使用效果仍依賴消費者使用的真實感受。所以,從化妝品命名準確性和嚴謹性來講,不宜使用“升級版”標注產品信息。
考慮到存在產品配方調整后,新產品仍使用已注銷產品的產品名稱的情況,目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二)》明確提出,因新產品與舊產品可能同時存在于市場上,為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可在新產品標簽上標注“新配方”“配方調整”等客觀性用語進行區分。“升級版”等用語無明確判定依據,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這一解答對化妝品命名和宣稱做出了規范,具有重要意義。
含“升級”字樣產品:審批數量減少93%
化妝品的命名與功效宣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使用“升級”二字在一定程度上讓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更具有說服力。比如,在選購時,消費者一般會認為升級版的保濕面霜比普通版的更加保濕,如果是美白產品,則一般會認為美白效果更加顯著。
化妝品企業通過持續研發新產品以適應市場的發展,也會對在售的產品以調整配方的方式作為新產品銷售,為增加產品的辨識度,企業在產品舊名稱的基礎上,往往加上“升級版”字樣作為新產品的名稱。
這一類產品有的已經獲得監管部門的審批通過且已上市銷售。截至2020年1月31日,以“升級”作為搜索詞在國家藥監局網站有關數據平臺查詢,產品名稱中含有“升級”二字的產品信息有3992條,其中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59條,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3761條,進口化妝品144條,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28條。在國家藥監局批準的產品名稱含有“升級”二字的化妝品中,最新的批準日期是2019年3月7日。2019年,僅有4款含“升級”字樣產品通過國家藥監局審批,與2018年相比減少了約93%,“升級”產品批準的數量大幅減少
化妝品命名通用要求:遵循真實客觀原則
一年多來,含有“升級”字樣命名宣稱的化妝品數量銳減符合化妝品命名科學性和嚴謹性要求。
關于化妝品的標識和命名,目前國內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等。《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化妝品標識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化妝品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等內容。《化妝品命名規定》中同樣規定,化妝品的命名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化妝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
事實上,要求化妝品的標識和命名應當遵循真實客觀的原則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歐盟發布的《化妝品宣稱通用判斷標準指南》中規定了化妝品宣稱的6大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有支持文件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消費者知情原則。在美國,法規規定商品的宣傳必須真實,不能欺瞞消費者,針對宣稱應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韓國也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要有合理的依據,并且能夠提供相關的實驗數據。無論是國內或國外,都要求化妝品的標識、命名或宣稱等應當真實、合法、客觀。而那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會受到監管部門的嚴肅處理。
產品宣稱:提供切實證據
在市面上眾多標注“升級”的化妝品中,大多數“升級”所指的是產品外包裝、套裝、容量規格等方面的升級,與產品配方、功效的升級關系甚微。當在一些購物網站中搜索“升級版”化妝品時,許多商家只是圍繞產品的特性進行介紹,而未將升級前后的產品進行對比,說明產品哪些方面得到了升級優化,也沒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升級的實際證據。
化妝品企業是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對化妝品的安全性、功效性負責。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化妝品的命名應該準確、客觀。如果企業需要以“升級”字眼去命名或宣傳新產品,那么就應該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去證明產品已經升級,并應通過功效評價實驗、市場調查等一系列方式表明新產品得到了優化,產品的功效比同類型產品更加顯著。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夠確保產品的名稱是合法、準確和客觀的,在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或者消費者提出的質疑時,企業才能更加坦然地應對。如果無法提供功效依據,那么建議企業在對化妝品命名時,盡可能使用真實客觀的描述詞語,如“新配方”“配方調整”等客觀性用語,避免產生歧義,誤導消費者
化妝品行業充滿著生機活力,行業的不斷發展體現出人們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人們對于化妝品的第一印象通常取決于產品名稱。產品名稱能夠直接反映化妝品的特征,應當更加科學準確,更容易被消費者理解。化妝品企業命名或宣傳化妝品時,應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今后,針對化妝品行業內不合法、不規范的亂象,政府的監管手段將會更加嚴格。
1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國家對于化妝品違法犯罪的懲戒力度將不斷加大,罰款數額也將大幅提高。面對這樣的形勢,化妝品企業應當落實好化妝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只有這樣,優秀的化妝品企業才能在大浪淘沙的市場中站穩腳跟,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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