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三新食品”與食藥物質常見問題解析》,涉及三新食品共性問題、特定問題、食藥物質等共計25個問題解析。
經瑞旭集團梳理,本篇文章就三新食品的常見使用量和使用范圍問題進行匯總。
1.新食品原料能否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運動營養食品)?
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食品類別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運動營養食品)。
公告中使用范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可作為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原料來源,其使用應符合相關標準和公告規定。公告中未明確標示使用范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食品原料,應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相關標準等的規定和要求執行。食品生產經營應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告執行。
2.新食品原料推薦食用量及最大使用量是否應該強制性遵守?
答:“三新食品”公告中新食品原料的推薦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的設定是基于現有可獲得的人群食用情況、毒理學研究資料、營養和生理作用研究等資料,以及參考國際組織等批準應用情況,經安全性評估和技術評審后確定,在該推薦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規定下,可充分保障人群健康。
對于公告中明確規定推薦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的新食品原料,企業應嚴格按照公告要求生產,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監管。對于消費者,建議按照公告中的推薦食用量進行食用。
3.新食品原料在固體飲料、濃縮飲料、乳及乳制品中添加量的問題。
答:已批準可用于飲料的新食品原料,其在濃縮飲料中的推薦最大使用量可按照液體體積折算。例如,國家衛生健康委2021年第5號公告批準二氫槲皮素在飲料中的最大使用量為20 mg/L。若將二氫槲皮素用于固體飲料,應按照沖調后液體體積折算。
已批準可用于乳及乳制品的新食品原料,如添加在乳粉中,應將乳粉以1:8(w:w)折算為液體乳計算每日食用量。例如,國家衛生健康委2020年第9號公告批準透明質酸鈉為新食品原料,可用于乳及乳制品等食品類別中,其在乳及乳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2 g/kg。乳粉可以1:8(w:w)折算為液體乳。
4.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推薦食用量應該如何換算?
答:對于推薦食用量的折算問題,主要存在兩種情形:
情形一:無特定成分,推薦食用量無需折算。新食品原料含有多種成分或混合物,無明確特征成分,則推薦食用量為批準產品的量,無需根據成分進行濃度折算,如番茄籽油、元寶楓籽油、牡丹籽油、翅果油、蛋白核小球藻等。
情形二:有特定成分,推薦食用量需要折算,具體分為兩種:一是公告中明確推薦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計。該推薦食用量為該特定成分的食用量,當使用符合公告質量規格要求的新食品原料時,其推薦食用量應當按照該特定成分的實際濃度折算。例如:DHA藻油公告中規定推薦食用量為≤300毫克/天(以純DHA計),質量規格要求DHA含量≥35%,則DHA含量為35 g/100g的DHA藻油食用量應為300毫克/天÷35%≈857毫克/天,DHA含量為60%的DHA藻油食用量應為300毫克/天÷60%=500毫克/天。二是公告中未明確推薦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計。公告產品的中文名稱為某一特定成分或依據某一特定成分命名,質量規格規定該成分含量要求,但推薦食用量未指出以該特定成分計,則公告的推薦食用量為符合質量要求最低值的食用量,高出該值的應當按照該特定成分的實際含量折算。如茶葉茶氨酸公告中規定推薦食用量為0.4克/天,質量規格要求茶氨酸含量≥20%,則茶氨酸含量為40%的茶葉茶氨酸食用量應為0.4克/天×20%÷40%=0.2克。既往公告的葉黃素酯、γ-氨基丁酸、蚌肉多糖等均按此方法進行折算。
5.新食品原料不適宜人群中嬰幼兒和兒童的定義問題。
答:新食品原料公告中關于嬰幼兒和兒童的表述有嬰幼兒、兒童、少年兒童、14周歲以下兒童。其中嬰幼兒是指0-36個月(包含36個月)人群。兒童、少年兒童和14周歲以下兒童為同一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一般是指3-14周歲(不包含3周歲,包含14周歲)人群。
6.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圍規定中“嬰幼兒食品”的定義與范圍,以及不能用于“嬰幼兒食品”是否等同于嬰幼兒不宜食用等。
答:目前國際和我國標準中均無嬰幼兒食品的定義,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關于嬰幼兒食品涉及到的產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
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嬰幼兒食品是指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公告中標明“使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的新食品原料,指在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助食品不允許使用該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標明“嬰幼兒不宜食用”的新食品原料,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為嬰幼兒。
7.文冠果種仁制備的文冠果油是否需要標示不適宜人群?
答:國家衛生健康委2023年第5號公告《關于文冠果種仁等8種“三新食品”的公告》對文冠果種仁的不適宜人群等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公告執行。鑒于文冠果油具有長期人群食用歷史,且國家糧食和物質儲備局已發布標準《文冠果油》(LS/T3265-2019),因此文冠果油已終止審查,按普通食品管理。
8.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是如何規定的?
答:原國家衛生部2008年第20號公告批準低聚半乳糖為新資源食品(現稱新食品原料),并對其基本信息、生產工藝、使用范圍、食用量、質量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已對低聚半乳糖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范圍與使用量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2017年第8號公告批準低聚半乳糖(乳清濾出液來源)為食品營養強化劑,其使用范圍、使用量與GB 14880中低聚半乳糖(乳糖來源)相同。國家衛生健康委2019年第4號公告批準低聚半乳糖(乳清濾出液來源)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用于調制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使用量不超過64.5 g/kg。
低聚半乳糖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符合GB 14880的有關要求,低聚半乳糖作為新食品原料時,應符合新食品原料原公告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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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