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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為主體材料制成骨內固定植入物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審評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以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為主體材料制成骨內固定植入物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需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需在遵循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采用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預期發揮骨與骨或骨與軟組織固定的第三類植入醫療器械。產品由丙交酯、乙交酯、三亞甲基碳酸酯、ε-己內酯形成的均聚物、共聚物或共混物等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也可能由上述合成高分子材料混合羥基磷灰石、β-磷酸三鈣、硫酸鈣等無機材料后組成的復合材料制成。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對于采用可吸收天然高分子材料、可降解金屬材料制成的骨內固定植入器械。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骨科填充和修復材料。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監管信息
1.產品名稱
產品命名需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無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的要求。通常可采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通用名稱,或以產品結構和預期目的為依據命名。
2.分類編碼
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本指導原則適用產品分類編碼包含13-01-02、13-02-01、13-06-02、13-06-03,管理類別為Ⅲ類。具體見表1。
3.主文檔授權信
如適用,申請人應當對主文檔引用的情況進行說明。申請人需提交由主文檔所有者或其備案代理機構出具的授權申請人引用主文檔信息的授權信。授權信中需包括引用主文檔的申請人信息、產品名稱、已備案的主文檔編號、授權引用的主文檔頁碼/章節信息等內容。
(二)綜述資料
1.產品描述
1.1結構及組成
申報資料中需明確適用的產品組成部件、各部件選用材料(含材料組成及比例)及符合標準、表面處理方式、交付狀態、滅菌方式及貨架有效期、結構示意圖和/或實物圖,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
1.2型號規格
提供產品結構及關鍵尺寸的設計依據,明確型號規格的劃分依據。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需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需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功能、產品特征、性能指標等方面加以描述。需提供體現產品設計特征的關鍵尺寸信息,如可吸收接骨板的長度、寬度、厚度、螺釘孔孔徑等,可吸收接骨螺釘的螺紋最大直徑、底徑、頭部直徑、長度的尺寸及公差。
1.3作用機理
需描述產品的作用機理,必要時提供產品的操作步驟說明及圖示。
2.適用范圍及禁忌證
2.1適用范圍
注冊申請人需根據申報產品的設計特征,明確產品適用范圍和適應證,說明預期與其組合使用的器械。
2.2適用人群
宜明確目標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選擇標準信息以及明確使用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如申報產品目標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兒、嬰兒或者兒童,應當描述預期使用申報產品治療、緩解或治愈疾病、病況的非成人特定群體及年齡范圍。
2.3禁忌證
如適用,通過風險/受益評估后,針對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肝腎功能不全者),認為不推薦使用該產品,應當明確說明。
(三)非臨床資料
1.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注冊申請人需對產品全生命周期實施風險管理,并按照GB/T 42062相關要求提交風險管理資料。
識別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物的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包裝、滅菌、運輸、貯存、使用等整個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中與醫療器械有關的危險(源),估計和評價相關風險,控制風險并監視上述控制的有效性,需包括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制,以及生產和生產后的信息。生產和生產后信息的具體內容參考GB/T 42062第9章和《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的2.1.2 e)和f)。所有產品變更注冊和已在境外上市產品注冊時,申報資料中的風險管理報告需包括上述內容。未在境外上市產品注冊時,風險管理報告中的此項內容可留空,上市后持續開展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貫穿于產品的全生命周期。
與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物有關的危險(源)包括材料的化學危險(源)、生物學危險(源)、環境危險(源)、有關使用的危險(源)、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儲不當引起的危險(源)等,如材料或材料來源變化;生產加工過程可能產生的危險(源),包括污染、添加劑、加工助劑、輔劑的殘留,工藝用水,生產環境潔凈度,產品清潔度;滅菌過程可能產生的危險(源),包括滅菌方式對產品的不適宜,滅菌不完全、滅菌方法導致產品失效、滅菌不徹底等;包裝材料對產品的危險(源);產品預期植入的危險(源),如同類產品以及同材料產品臨床應用所產生的相關不良事件或并發癥,如骨折愈合前產品發生不可接受的力學下降;正常使用過程中,產品產生非預期降解產物或降解過快導致的環境風險等。其中,接骨板釘產品、肌腱韌帶固定產品的其他危險(源)還可參考《金屬接骨板內固定系統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1年修訂)》《肌腱韌帶固定系統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符合《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3.產品技術要求及檢驗報告
產品技術要求的制定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申請人需依據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使用情況確定產品安全有效的技術指標和檢驗方法,需充分參考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規定,且不得低于適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3.1型號、規格及其劃分說明
提供產品型號、規格的劃分說明,推薦采用圖示和/或表格的方式。如產品結構圖示復雜且文本較長,可以附錄形式體現。
3.2性能指標
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物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可包含表2中所列內容。如不適用,需進行解釋說明。申報產品中如包含非可吸收/降解部件,需結合適用的指導原則和/或產品標準進一步完善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項目。
3.3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自建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3.4附錄
成品材料的部分化學性能要求可以產品技術要求附錄形式載明,例如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的紅外光譜或核磁共振譜(NMR)、比旋光度、主體密度、玻璃化轉變溫度、熔融溫度、結晶度;無機材料的鈣磷原子比、相成分及結晶度。
4.研究資料
4.1物理和機械性能研究
結合產品的臨床使用以及預期失效模式,進行產品物理和機械性能研究,提供最差情況的確定依據和測試結果的可接受依據。若有適用的注冊審查指導原則或產品標準需參照執行。
4.1.1可吸收接骨板釘
對于可吸收接骨板釘內固定系統,可參考YY/T 0509選擇適用的評價項目如可吸收接骨螺釘的扭轉性能(最大扭矩和斷裂扭轉角)、旋入扭矩、軸向拔出力、彎曲性能(如適用),可吸收接骨板的動靜態彎曲性能。必要時,對可吸收接骨板釘內固定的系統機械性能(如懸臂梁彎曲性能)進行評價。
4.1.2可吸收帶線錨釘
對于可吸收帶線錨釘產品,可參考YY/T 1867選擇適用的評價項目如可吸收錨釘與縫線作為整體的疲勞前和疲勞后的固定強度、疲勞后縫線伸長量,錨釘與縫線的連接強度,旋入式可吸收錨釘與插入器作為整體的旋入扭矩和斷裂扭矩,敲入式可吸收錨釘的敲入性能。對于可吸收或部分可吸收縫線,可參考YY 1116、YY/T 1832對可吸收縫線的針線連接強力、動靜態拉伸性能等進行評價。
4.1.3肌腱韌帶固定螺釘/界面螺釘
對于可吸收肌腱韌帶固定螺釘/界面螺釘,可選擇適用的評價項目如可吸收肌腱韌帶固定螺釘疲勞前/后的固定強度,可吸收肌腱韌帶固定螺釘與插入器作為整體的旋入扭矩和斷裂扭矩,敲入式可吸收肌腱韌帶固定螺釘的敲入力。
4.1.4可吸收顱骨鎖/夾
對于可吸收顱骨鎖,可選擇進行評價的項目如顱骨鎖的脫扣力、反復緊固松解性能。
4.1.5可吸收顱頜面釘板
對于可吸收顱頜面接骨板釘系統,可選擇進行評價的項目如可吸收接骨螺釘的扭轉性能、旋入扭矩、軸向拔出力性能,可吸收顱頜面接骨板的拉伸性能、彎曲性能、抗壓縮、抗沖擊性能,可吸收顱頜面接骨板釘系統的彎曲、抗壓縮、抗沖擊性能。對于植入前需進行塑形的接骨板,需對其可塑程度予以評價。
4.2化學/材料表征研究
需明確材料供應商名稱、材料通用和商品名稱、CAS號和牌號、技術規范和質控要求,符合的國家、行業和國際標準。
除明確材料中各組成部分的比例外,需結合申報產品涉及生產工藝和原材料質控要求提供材料理化性能研究資料。如終產品為復合材料,其單一組成材料理化性能表征不能代表復合材料理化性能表征時,需選取復合材料進行理化性能表征。滅菌方式對產品理化性能有較大變化的(如輻照滅菌),宜選用滅菌后試樣進行理化性能測試。具體理化性能表征項目見表3和表4。明確產品適用的檢測項目、檢測方法、檢測結果及結果的可接受性。
4.2.1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理化表征
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4.2.1.1聚(L-乳酸):聚(L-丙交酯),PLLA
4.2.1.2聚(DL-乳酸):聚(DL-丙交酯),PDLLA
4.2.1.3聚丙交酯-乙交酯:PLGA、PGLA
4.2.1.4聚(乳酸-三亞甲基碳酸酯):P(LA-TMC)
4.2.1.5聚對二氧環己酮:PPDO
4.2.1.6聚(己內酯-乙交酯):P(CL-GA),PCGA
4.2.1.7聚(己內酯-丙交酯):P(CL-LA),PCLA
4.2.1.8ε-己內酯均聚物及共聚物,PCL
需針對產品所用材料選取表3中適用項目提供相應的性能研究報告。如不適用,需提供不適用的理由。
4.2.2無機材料理化表征
復合可吸收材料中可能混有羥基磷灰石、β-磷酸三鈣、硫酸鈣等無機材料。除表3中的項目外,還需提供表4中適用項目的研究資料。
4.3 體外降解性能
需參考YY/T 1806.1、YY/T 0473、YY/T 0474和YY/T 0509開展體外實時或加速降解試驗。需明確試驗時間點設置依據及合理性,明確其評價方法,體外降解評價方法宜根據產品特性選擇使用,例如評價和測定各時間點試驗組和對照組樣品的外觀形貌、質量、相對分子量及其分布或特性黏度、結晶度、降解產物的含量及與產品預期用途相關的性能(如機械性能)等。如采用加速降解試驗,需選擇低于聚合物玻璃化轉變溫度的試驗條件。
4.4生物學特性研究
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物預期設計可降解,并將降解產物釋放于患者,這是此類產品與其他預期不被患者機體吸收的醫療器械根本不同的特性。產品的生物相容性評價,需結合產品和產品降解產物研究,按照GB/T 16886.1中系統方法框圖、YY/T 1775.1,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審查要點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必要時根據GB/T 16886系列標準進行生物學試驗。與組織/骨持久接觸的植入器械生物學評價終點包括細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內反應、材料介導的致熱性、急性全身毒性、亞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亞慢性毒性、植入反應、遺傳毒性和致癌性。需結合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物的預期目的、物理和/或化學表征、降解性能等論證產品在上述各項生物學風險評定終點的安全性。
4.4.1樣品制備
可吸收材料可能引起浸提液pH和/或滲透壓變化,需在生物學試驗前進行測定。已知可吸收降解產物影響實驗體系的pH和/或滲透壓,調整浸提液pH和/或滲透壓至生理范圍以評價pH和/或滲透壓的保持會否影響試驗結果可能是適宜的。關于浸提時間和/或溫度,浸提參數可能加快可吸收材料的降解且可能產生極大量的可影響試驗結果的已知副產物。高于體內溫度(接近或高于玻璃化轉變溫度)的浸提可導致不具臨床條件代表性的聚合物性能(如降解)變化,宜避免。所以,除37℃外,其他浸提溫度可能不適用。同時可參考GB/T 16886.12中適用要求。
4.4.2材料介導的致熱性
骨內固定植入物的可浸提物/可瀝濾物如可能進入全身循環、淋巴系統和/或腦脊液,需要考慮材料介導的致熱性。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評價資料:
可通過與既往產品對比分析,論證申報產品生物學風險等同性。可通過提供原材料及終產品的化學表征、毒理學風險評估等評價資料,證明申報產品不含已知致熱性物質(如GB/T 16886.11附錄G列舉),可免于進行熱原試驗。
如果評價過程中發現含有引起過致熱性反應的物質和/或未知其致熱潛能的新化學成分或物質,需要對該成分或物質的致熱性進行進一步評價,必要時對終產品進行熱原試驗。
4.4.3(亞)急性全身毒性和(亞)慢性毒性
骨內固定植入物通常需要對急性全身毒性和亞慢性毒性進行評價。
如果植入試驗中包含了足夠的動物數和時間點,可以綜合評估獲得急性全身毒性、亞慢性毒性的信息,并不總是需要單獨開展急性全身毒性、亞慢性毒性研究。如果動物作為全身毒性試驗的一部分,對照樣品(包括陰性對照、假手術對照)宜植入單獨的動物,否則需提供合理性理由。
4.4.4植入反應
建議觀察發揮預期用途時間內骨長入及安全性(如釋放產物對骨生成的影響),通常需開展骨植入試驗。一般而言,研究周期宜長至或超過完全吸收的時間點。在材料完全吸收前結束研究的,宜給出生物組織反應達到穩定狀態所需要的時間曲線。建議涵蓋植入物降解時間范圍重要部分的長期研究。在具體分析的基礎上,可考慮進行體外部分降解后材料(如至50%質量損失或50%機械強度損失)植入以更快觀察到植入后晚期階段事件。但是,不能替代表征可吸收器械實時體內降解特性的研究。在尚未有臨床批準使用的同類產品/同類材料可作為植入試驗對照樣品時,可選擇陰性對照材料(如超高分子聚乙烯、不銹鋼)或假手術部位,其結果可用于評價試驗動物的植入反應。
4.4.5遺傳毒性和致癌性
通常,聚丙交酯或丙交酯-乙交酯共聚物降解產物已知,和/或可瀝濾物(包括添加劑、加工助劑、輔劑的殘留)種類和劑量已有遺傳毒性數據時,不需要額外進行遺傳毒性和致癌性的安全性試驗。如添加復合材料,且降解產物未知或產生新的降解產物,則需要開展化學分析評估或浸提物遺傳毒性試驗。
4.4.6體內代謝和毒代動力學
對于由已上市成熟材料(PLLA、PLGA等已有材料標準的材料)制備的產品,原則上不要求申請人提供該產品的體內代謝研究資料,可通過提供已有的文獻資料作為支持;或通過生物相容性評價等方式,驗證產品的安全性。若產品使用了新的可吸收材料,且缺乏對該材料體內代謝的相關研究資料,則需要進行該產品的體內吸收、分布、代謝及排泄評估,以及降解產物的毒代動力學研究。
4.5清洗、滅菌研究
4.5.1清洗工藝研究
明確產品的清洗工藝的方法和參數,工藝的確定依據以及驗證的相關研究資料,如加工助劑、細菌內毒素質控等。
4.5.2滅菌工藝研究
描述用于保證產品無菌的質量保證體系,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產品的無菌保證水平(SAL)需達到10-6。
4.5.2.1生產企業滅菌
該類產品一般為滅菌包裝交付,需提供滅菌工藝驗證報告。對于經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需提供滅菌結果確認和過程控制報告,具體可參照GB 18279系列標準。
對于經輻照滅菌的產品,需明確射線種類、輻照劑量及相關的驗證報告。需評價滅菌方法(包括不同輻照源)對于產品性能的影響,并提供驗證性能的確定依據、驗證方案及報告以及接受指標的確定依據,具體可參照GB 18280系列標準。輻照中,交聯反應和斷鏈反應同時發生。如果斷鏈反應多于交聯反應,會導致聚合物基體嚴重降解,引起聚合物分子量降低,從而影響產品力學性能。所以,需要評價最大輻照劑量對于可吸收植入產品的性能的影響。
4.5.2.2使用者滅菌
對于非無菌包裝交付的產品,且使用前需滅菌的醫療器械,需提供證明包裝能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產品和包裝適用于生產企業規定滅菌方法的研究資料。例如,可吸收聚酯類材料通常不耐受高溫,如采用高溫滅菌方式需提供產品對滅菌工藝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需明確推薦的滅菌方法和參數、所推薦滅菌工藝的確定依據以及驗證的相關研究資料。
4.5.3EO殘留研究
若滅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現殘留,需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具體方法和條件,并提供研究資料。對于經環氧乙烷滅菌的產品,需提供滅菌結果確認和過程控制報告,具體可參照GB 18279系列標準。對于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的可耐受接觸限量,建議參考GB/T 16886.7中4.3.5.2的要求進行規定。
4.6動物試驗研究
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一部分:決策原則》確定是否需要開展動物試驗。可吸收骨內固定產品的動物試驗一般用于評價產品在體內降解過程中材料理化性能(如特性黏度、質量)、機械性能變化,骨愈合效果。如果通過產品物理和化學表征、機械性能、體外降解性能、生物學特性等研究證明其與已上市同類產品具有等同性,則無需開展動物試驗。如經決策分析需開展動物試驗研究,可參照《醫療器械動物試驗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 第二部分:試驗設計、實施質量保證》中相關要求進行。對于可吸收骨科內固定產品進行動物試驗研究時,需關注以下內容:
4.6.1動物模型
選擇的動物模型需代表該產品的適用范圍/適應證、推薦使用的解剖部位、與內固定和/或外固定器械配合使用、產品特有的使用方法。動物模型的設計需考慮動物骨骼自身修復能力對試驗結果的影響。除非適應證中包括骨骼發育中的兒童,通常動物模型需選擇骨骼成熟的動物。
4.6.2試驗周期
根據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需求設定試驗周期。評價產品體內降解時,可根據體外降解試驗評估產品的降解時間,以確定觀察期,其觀察期通常設置三個時間點:沒有或僅有少量降解、降解過程中(建議包括降解達到或超過50%質量損失的時間點)、組織反應達到穩定狀態或植入部位產品幾乎完全消失。
4.6.3觀察指標
可將觀察指標分為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標。關注動物試驗手術過程中植入物及配套器械的可用性。根據實驗目的和產品設計特征,在各觀察時間點選擇合理的影像學(X射線、micro-CT等)、血液、尿液(如適用)、大體解剖、新生骨生物力學性能以及組織學(HE染色、Masson染色等)指標等進行研究;以此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特別關注植入后產品降解引發的性能變化,例如質量損失、體積損失、分子量或特性黏度變化、機械性能變化等,植入后部位的骨及軟組織愈合情況等。
4.7穩定性研究
4.7.1貨架有效期
注冊申請人需參照《無源植入性醫療器械穩定性研究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提供產品貨架有效期的驗證資料。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的驗證試驗通常可包括加速穩定性試驗、實時穩定性試驗等,需根據醫療器械產品特性選擇驗證方式。無論加速穩定性試驗還是實時穩定性試驗,注冊申請人均需在試驗方案中設定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判定標準。實時穩定性試驗結果是驗證產品貨架有效期的直接證據。當加速穩定性試驗結果與其不一致時,應以實時穩定性試驗結果為準。如采用加速老化,需要論證老化溫度對可吸收材料的影響。
注冊申請人需提交包裝研究資料,依據有關國內、國際標準對包裝進行分析研究和評價,如GB/T 19633.1、GB/T 19633.2、ISO 11607、ASTM F2475、ASTM D4169等。可采用包裝封口完整性檢測用于替代無菌檢測。包裝完整性檢測項目包括染色液穿透法測定透氣包裝的密封泄漏試驗、目力檢測和氣泡法測定軟性包裝泄漏試驗等;包裝強度測試項目包括軟性屏障材料密封強度試驗、無約束包裝抗內壓破壞試驗等。
4.7.2運輸穩定性
注冊申請人需提交運輸穩定性驗證資料,證明在規定的運輸條件下,運輸過程中環境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和包裝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清潔度和無菌性,造成不利影響。
4.8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注冊申請人可根據實際生產工藝流程提交適用的工藝驗證資料,明確關鍵工藝過程控制。如外購原材料,注冊申請人可引用經原材料供應商登記備案后主文檔的授權信息。
針對材料合成工藝,注冊申請人需明確主要反應過程、反應試劑、反應條件、催化劑、生成物、中間產物等。如涉及不同材料混合,需描述混合過程,明確加工助劑的質控,并對混合均一性進行控制和驗證。對每一步生產過程的非預期產物進行確認、分析、控制,提交非預期產物的質控標準、對人體安全性的評估資料等。
針對注塑工藝,注冊申請人需描述具體工藝過程(如配制過程描述、粒料塑化條件、過程黏度控制、注塑過程控制等)、闡明其過程控制點及控制參數。對生產工藝的可控性、穩定性需進行確認。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單體殘留、小分子殘留物、重金屬、助溶劑、脫模劑等)的控制情況。
針對機加工和后續步驟,注冊申請人需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明確特殊過程和關鍵工序,提供特殊過程的確認資料以及關鍵工序的驗證資料。明確各生產工序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及殘留控制情況。
(四)臨床評價資料
可吸收骨內固定植入物產品未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可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子目錄13“無源醫療器械”相關產品臨床評價產品推薦路徑》具體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需注意,如產品符合《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2020年修訂版)》中“可吸收四肢長骨內固定植入器械”情形,需經臨床試驗批準后方可開展臨床試驗。
1.同品種臨床評價
在滿足注冊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境內已上市同品種產品的對比、分析、評價,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臨床評價報告技術指導原則》要求的項目和格式出具評價報告。
2.臨床試驗
申請人可參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明確需要開展臨床試驗的主要考慮因素,若開展申報產品臨床試驗,則需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臨床試驗,并提交完整的臨床試驗資料。臨床試驗的設計可參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
申請人如有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可參照《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產品說明書和標簽需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還需符合YY/T 0466.1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說明書、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科學,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語種。說明書、標簽中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據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說明書中涉及注冊證載明內容的,應與注冊證及其附件保持一致。同時,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過程中相關的剩余風險。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需提供產品重要組件/關鍵成分或原材料的生產、關鍵工藝過程、滅菌等資料,具體見4.5和4.8小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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