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7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復函(藥監綜妝函〔2022〕226號)。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相關事宜的請示》(滬藥監妝〔2022〕107號)收悉。經研究,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規要求,現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 同意你局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化妝品注冊備案工作中注冊人、備案人無法提供加蓋印章的資料,或者其他暫時無法提供的證明性文件原件采取“容缺受理”措施,可先行接受相關復印件或電子版文件,待疫情結束后再按要求補充提交相關資料原件。
二、 同意你局提出的對2021年5月1日前已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補充填報產品分類編碼、產品執行的標準等相關資料,以及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補充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等的時限要求,可根據疫情防控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放寬,原則上不得超過2022年12月31日。
三、 請你局在確保公眾用妝安全的前提下,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助力化妝品行業復工復產。要因地制宜制定細化落實措施,加大宣貫力度和政策解讀,督促轄區內注冊人、備案人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新法規平穩落地。要了解掌握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及時研究解決,予以回應,并按程序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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