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是歐盟化妝品法規修訂的主要技術支撐機構。歐盟化妝品法規中沒有單獨對禁用植(動)物組分進行清單式管理。在遇到高風險植(動)物提取物時,歐盟委員會(EU)將視情況下達評估命令。若該物質需作為化妝品禁用組分進行管理,則一并收錄于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附錄Ⅱ中。
2018年7月,歐盟發布法規修訂案,修改歐盟《化妝品法規1223/2009》附錄Ⅱ(禁用組分列表)及附錄Ⅲ(限用組分列表),收錄萬壽菊花提取物、萬壽菊花油、小萬壽菊花提取物、小萬壽菊花油和法國萬壽菊花提取物、法國萬壽菊花油為禁用組分。上述物質曾作為芳香原料廣泛用于香水等化妝品中。
美國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是美國化妝品管理的最高機關。《聯邦法規法典》及相關法規中未專門列出化妝品中的禁用植(動)物成分,但化妝品企業須保證上市銷售產品的安全性,在標簽規定的使用條件下或者在通常習慣的使用條件下不得對消費者產生安全風險。美國FDA未對化妝品中的植(動)物原料發布專門的監管法規,但是對于同時應用于化妝品和藥品的植物原料,需要依據相應要求進行功效和安全驗證。
日本
日本對化妝品和醫藥部外品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藥事法》,監管主體單位是日本厚生勞動省。日本厚生勞動省對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發布“可使用成分名單”,企業生產醫藥部外品只能使用該名單內的原料,而且原料使用的濃度、規格等必須同名單規定的一致。企業在自主管理承擔責任的大環境下,還可參照日本化妝品工業聯合會的《化妝品原料規格制定指南》,自行制定化妝品的原料規格并進行管理。日本未對化妝品涉及的植物原料進行專門規定和管理。
韓國
韓國對化妝品原料的管理采用否定清單制度,食品醫藥品安全部制定了《化妝品安全標準等相關規定》和《化妝品色素種類、標準和試驗方法》。對于化妝品禁用的植(動)物組分,韓國并未形成專門的管理清單,而是在《化妝品安全標準等相關規定》中收錄了1029種化妝品禁用組分(包括植物、動物原料)。其中所涉及的植(動)物原料大部分已作為禁用組分收錄于我國《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如曼陀羅及其草藥制劑、側金盞花及其制劑、檳榔及其制劑等。對于限用組分或者機能化妝品的功效性原料,韓國也未專門列出植物原料要求,而是根據原料類別對應的管理要求,明確功效性成分名稱及含量(最高使用量)通用性規定。
東盟
東盟化妝品委員會(ACC)于2003年9月成立,負責監管協定的有效執行,《東盟化妝品指令》以歐盟化妝品指令為參考藍本。東盟成員國完全采納《歐盟化妝品指令76/768/EEC》的化妝品成分列表,但是各成員國可批準使用清單未包含的成分,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成員國向ACC遞交申請,以審核相關成分是否可列入《東盟化妝品成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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