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化妝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時,應當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稱時,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要求,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類別詞匯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類別能夠包括的具體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稱的,該通俗名稱應當與產品配方中該原料的標準中文名稱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系。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為植物全株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該植物的具體部位原料。(來源:國家局)
問題二:普通化妝品備案時產品的命名依據應如何填寫?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進口產品應當對外文名稱和中文名稱分別進行說明,并說明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的對應關系(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無外文名稱的除外)。(來源:北京局)
問題三:普通化妝品備案對注冊商標使用的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并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 化妝品商標名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化妝品備案人對化妝品標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對產品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況,備案前應先取得商標注冊人許可,許可合同可作為備案必須提交資料,但備案人應保證合法性并存檔備查。(來源:廣東局)
問題四:產品配方是**植物提取物,名稱命名是否可以為**純露?
答:根據純露定義,純露是指精油在蒸餾萃取過程中,在提煉精油時分離出來的一種100%飽和的蒸餾原液。植物提取物是指采用適當的溶劑或方法,以植物(植物全部或者某一部分)為原料提取或加工而成的物質。兩者定義不同,制備方法、飽和度、原料中成分配比及含量等也不同。因此,植物提取物不能等同于純露,使用**植物提取物作為原料時不宜命名為純露。(來源:廣東局)
問題五:化妝品標簽中的商標使用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答:《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標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產品中文名稱中商標名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來源:廣東局)
問題六:如何規范填報化妝品備案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產品名稱命名依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來源:廣東局)
問題七:化妝品名稱中的通用名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詞匯,有何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通用名命名時可以在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示例如下: (1)xxx蝴蝶形舒緩眼膜; (2)xxx經典保濕面膜(水晶狀); (3)xxx草莓香型滋養洗面奶; (4)xxx風采唇釉口紅(玫瑰色)。(來源:廣東局)
問題八:產品名稱命名依據應該如何填報?
答:《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產品名稱命名依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進口產品應當對外文名稱和中文名稱分別進行說明,并說明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的對應關系(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無外文名稱的除外)。 產品中文名稱中商標名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 外文名稱在命名依據中如實翻譯,同時,對其與中文名稱對應性加以說明,不得故意回避外文名稱中涉及功效宣稱、關鍵原料等涉及產品判定的關鍵性內容。(來源:其他局)
問題九:進口普通化妝品如何變更產品中文名稱?
答:已經備案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 依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目前按照國家藥監局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的統一設置,產品名稱變更事項需在產品備案資料整理完成后方能提出申請。(來源:其他局)
問題十:化妝品名稱中的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有何要求?
答:《辦法》規定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如產品名稱為“某某氨基酸面膜”,產品功效宣稱為抗皺,則產品配方中應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應當與抗皺相關。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后綴注明,如黃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黃瓜味)。(來源:中檢院)
問題十一:化妝品中文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時,應當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稱時,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命名規定》要求,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類別詞匯的,產品配方成分中應當含有該類別能夠包括的具體原料。產品名稱中使用的原料名稱為通俗名稱的,該通俗名稱應當與產品配方中該原料的標準中文名稱具有一致性的對應關系。產品名稱中使用原料名稱為植物全株名稱的,產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該植物的具體部位原料。(來源:瑞旭集團)
問題十二:香水的名稱中有玫瑰,產品成分中的香精中含有玫瑰提取物,但香精在配方中沒有展開,只標注了香精,請問名稱中是否還需要對玫瑰進行備注?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若產品中本身無其他玫瑰相關成分,僅因為香精帶入玫瑰香味,建議在產品名稱后進行備注。(來源:瑞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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