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后,11月15日CFDA又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條例》)意見的函。
《辦法》共三十四條,對化妝品標簽定義、標注內容、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分步實施期限。《辦法》的修訂背景、對現有規定的創新調整,同時公布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既有相關解讀。
一 . 主要創新調整內容
《辦法》中大部分的條款內容來自于現有第100號令《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標5296.3及《化妝品命名規定指南》等文件相關規定,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調整。
1.1 監管部門調整
現行監管部門 | 新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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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強制標識內容調整
主要內容 | 現行規定 | 《辦法》中相關規定 |
實際加工地 | 分裝化妝品應當分別標注實際加工企業的名稱和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 化妝品標識的實際生產企業為內容物接觸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業。 |
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備案文號;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 | 要求所有化妝品均須標注“化妝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化妝品標識必須含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N/A |
在華責任單位信息 | N/A | 除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外,進口化妝品應同時標注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 |
1.3“產品宣稱”新規定
主要內容 | 《辦法》中相關規定 |
創新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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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文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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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安全宣稱與認證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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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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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變相宣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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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變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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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禁用語清單
《辦法》附錄《化妝品標簽標識禁用語清單》對現行《化妝品命名規定指南》中禁用語進行了擴充。尤其是醫療術語方面,對適應癥、醫學專業、藥學專業等相關用語都進行了明確規定。且對于“敏感、納米、無添加、純天然、純植物、生態、有機”等詞語,若用于化妝品標簽標識,應當在產品注冊或備案時,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真實性。
此外,與原《化妝品命名規定指南》中所列的禁用語相比,放寬了對雖與產品實際屬性不完全一致,但消費者可明確辨別宣傳用語非客觀陳述,而是為增添產品時尚、浪漫色彩的相關用語的限制。
二 . CIRS 解讀
該《辦法》從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對化妝品標簽標識行為予以系統規范,旨在進一步加強化妝品市場監管,更有力的懲治打擊違法行為。
- 加強化妝品功效宣稱管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通過強制公開產品功效評價信息,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從立法角度促使企業提升自身產品的技術含量。
- 《辦法》參照藥品標簽管理的方式,對進口及國產化妝品采用統一要求,一律禁止通過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對產品標簽標識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不僅確保國內外產品標識宣稱方面的公平性,也可有效避免部分違法企業通過重復加貼形式擅自修改標簽內容。
- 為避免強制要求標注“備案號”的信息后,將國產非特備案變成實質上的行政許可,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
- 化妝品作為時尚產品,企業可能經常更換產品包裝,若其變更不涉及產品安全及功效宣稱,只需將新標簽標識上傳至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可即時生產銷售。
- 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
- 鑒于抗衰、抗皺等產品已大量存在,暫不作簡單禁止規定。后續將通過強化功效宣稱等其它措施予以規范管理。
- 宣稱管理與歐盟(EU)No 655/2013更具相似性,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化妝品進出口企業面對的相關技術性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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