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藥監局制定了《北京市化妝品經營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查處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原則》),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征集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23日。
這并非化妝品行業輕微違法行為概念首次出現,2022年1月18日實施的《北京市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化妝品領域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A檔對應“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B檔對應“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C檔對應“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檔,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減輕、從輕、一般、從重、情節嚴重處罰的下限和上限。
此次公告針對北京市化妝品經營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明確了查處原則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依據、涉及到違法行為、認定標準、處置程序、工作要求等七項內容。
本原則適用于北京市藥品監管部門對化妝品小規模經營者實施的行政處罰工作。
化妝品小規模經營者: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通過實體門店從事化妝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視情況還可涵蓋電子商務平臺內的零星小額營業者。
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類型違法行為。
確認初次違法,應當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辦案平臺、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系統、本部門相關信息,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的,可認定為初次違法。
本原則主要適用于以下化妝品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
1. 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或未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僅限于經營者通過進貨查驗,無法獲知該產品為未經注冊或未經備案化妝品的情形);
2. 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行為;
3. 化妝品經營者、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的行為;
4. 經營標簽不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
5. 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6. 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的行為;
7.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行為。
另外,原文公告附件1中的《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經營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區分了可以不予處罰和依法不予處罰兩種情形,羅列了8類違法行為,作為輕微違法行為的執法參考。8類違法行為在各自適用條件下才符合輕微違法行為(詳細見鏈接附件1):
一、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適用條件 |
1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4.經營主體為小規模化妝品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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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標簽不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 |
3 | 化妝品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貯存、運輸化妝品 | |
4 | 化妝品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 |
二、下列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適用條件 |
5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6 |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7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 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 |
8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或未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僅限于經營者通過進貨查驗,無法獲知該產品為未經注冊或未經備案化妝品的情形)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 4.經營主體為小規模化妝品經營者。 5.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
值得注意的是,已適用本原則不予處罰的當事人,三年內再次因違反化妝品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應受行政處罰的,依法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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