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精油相關的術語定義?
根據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和QB/T 4079-2010《按摩基礎油、按摩油》的規定:
(1)精油 essential oil
從植物原料經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所得的產物:
——水蒸餾或水蒸氣蒸餾;
——柑桔類水果的外果皮經機械法加工;
——干餾。
注:隨后用物理方法使精油與水相分離。
(2)凈油 absolute
浸膏、花香脂或香樹脂經在室溫下用乙醇提取后所得的一種有香氣的產物。
注:通常乙醇溶液經冷卻和過濾以除去蠟質,隨后用蒸餾法除去乙醇。
(3)按摩精油 massage essential oil
由一種或多種精油和/或凈油及為提高其質量而加入的該精油/或凈油中含有的香料成分和適量的溶劑、抗氧劑等混合制成的對人體皮膚起護理作用的產品。該產品不是直接使用于人體皮膚上的化妝品,需用按摩基礎油適當稀釋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膚。
(4)按摩基礎油 massage base oil
由精制植物油﹑礦油、抗氧劑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釋按摩精油和/或人體皮膚按摩的油狀產品。
(5)按摩油massage oil
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礎油配制而成的按摩產品。
從上述精油的相關術語定義可知,按摩精油產品是不能直接使用于人體皮膚上的化妝品,需用按摩基礎油適當稀釋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膚;按摩油是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礎油配制而成的按摩產品,可以直接施于皮膚。建議備案人在備案時根據具體精油產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進行準確規范地命名。
二、哪些精油產品不屬于化妝品?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當精油產品的使用方法、使用目的和作用部位符合化妝品的定義時,其屬于化妝品。當用于芳香療法,宣稱醫療作用或者用于香薰、凈化空氣、舒緩助眠等的精油產品,則不屬于化妝品。
三、按摩精油類化妝品如何備案?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必須配合使用或者包裝容器不可拆分的獨立配方的化妝品,應當分別填寫配方,按一個產品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
四、精油類化妝品命名和宣稱應注意什么?
化妝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并應當避免產品性狀、外觀形態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精油類化妝品名稱應避免使用醫學名人姓名或醫療術語,如仲景、華佗、固本培元、溫養活絡等;其使用部位應符合化妝品定義,不得以文字或圖案方式描述為關節、穴位等特殊部位;功效上不得進行調理養身、疏通活絡、舒緩身心等類似宣稱。
五、精油產品如何開展安全評估?
《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7.1.1條款規定化妝品產品的安全評估應以暴露為導向,結合產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量、殘留等暴露水平,對化妝品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以確保產品安全性。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當按照說明書中的使用方法對混合后的各成分開展評估,當使用方法中各部分也可單獨使用時,應當分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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