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2022和2023兩年間分別通過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和《企業可持續性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這兩個指令覆蓋了對供應鏈上企業的管控和強制性信息披露,影響范圍擴大到在歐盟符合監管條件的第三國企業,這也預示著歐洲ESG(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強監管時代到來,客觀上將推動世界各國建設更加透明、更加綠色的供應鏈。
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后,A股終于開始追趕國際ESG披露大勢的步伐。
2024年2月8日,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指導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同時發布重磅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滬深交易所采取了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上證180、科創50、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北交所不對《可持續發展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規定,鼓勵公司“量力而為”。強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
此前,賽迪研究院對歐盟的兩個指令內容、對中國綠色供應鏈建設的影響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認為,兩個指令發布后中國綠色供應鏈建設面臨三重挑戰,企業信息披露亟待規范化標準化、供應商綠色屬性要求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設定綠色低碳發展目標的意識急需增強。為應對挑戰,中國應當從三方面著手推動企業高質量建設綠色供應鏈。
一、兩個指令圍繞供應鏈建設不同側重點提出了更嚴要求
CSRD側重于對企業ESG信息強制性披露規定,包括供應鏈上相關企業信息。CSRD于2022年11月由歐盟理事會通過,2024年7月將在歐盟各成員國實施。
CSRD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擴大了披露對象覆蓋范圍。在歐盟年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或在歐盟設有分支機構子公司凈營業額超過4000萬歐元的非歐盟企業被納入披露要求,這一規定對在歐盟有重要業務的非歐盟集團產生重要影響。二是拓寬了強制性披露信息內容。包括氣候變化、污染、資源利用等環境及生態、員工權利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定性定量信息,這些信息將延伸至供應鏈中,供應鏈上相關企業的信息被納入披露范圍。三是披露形式在公司管理報告中單列。CSRD要求在公司管理報告中單列一部分內容,闡述ESG相關指標,可持續信息與其他財務信息融入到一份文件,便于歐盟維護CSRD數據庫。四是引入了審計制度。CSRD取代歐盟之前實行的非財務報告指令,歐盟要求對報告披露的信息進行審計。
CSDDD側重于要求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從供應鏈視角識別并采取措施預防、減輕或終止對環境和人權造成的不利影響。
2022年2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和修訂指令》(又被稱為歐洲供應鏈法草案)。2023年CSDDD獲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準通過。指令最終通過后,歐盟成員國需在兩年內將該指令納入其國內法律。CSDDD核心內容是要求歐盟企業與部分第三國企業在商業行為中履行盡職調查的義務。CSDDD適用企業是指大型歐盟成員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在歐盟內活躍的第三國公司。非歐盟公司分為兩類,一類是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在歐盟超過1.5億歐元的凈營業額;第二類屬于高影響行業,包括紡織、皮革、食品、基礎金屬產品、其他非金屬礦產品、金屬制成品(機械設備除外)等,高影響行業企業上一財年之前的財年在歐盟超過4000萬歐元凈營業額。CSDDD調查范圍覆蓋供應鏈,包括企業自身、子公司、直接供應商和有長期業務關系的間接供應商。
二、兩個指令對中國綠色供應鏈建設提出三重挑戰
中國實施綠色供應鏈管理時間較短,綠色供應鏈建設的關鍵環節之一,信息披露方面,2022年4月《企業ESG披露指南》團體標準發布,同年6月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批準發布了《企業ESG信息披露通則》團體標準,但未形成統一的國家標準。
企業信息披露亟待規范化標準化。歐盟規定CSRD披露必須按照《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進行,且強制性要求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報告的透明度,信息披露數據須以可追蹤、經核證的量化數據為前提。
中國企業ESG信息披露工作不夠規范,表現在:一是ESG信息披露沒有統一的國家標準。二是以自愿披露為主,目前被要求的主要是央企上市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自愿進行ESG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占比33.28(數據來源:《中國上市公司ESG行動報告(2022-2023)》)。中國評價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綠色供應鏈管理評價要求》中,明確提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須披露自身及上下游企業節能減排等綠色發展信息,但沒有統一披露標準。
對供應商綠色屬性的要求需進一步提高。CSDDD實施將對供應鏈上各級企業都提出明確的合規要求。根據CSDDD規定,企業在供應鏈上以盡職調查的方式將綠色可持續發展要求向供應商傳遞。除了直接在歐盟經營或出口到歐盟滿足歐盟監管要求的中國企業需要遵守盡職調查要求,那些不直接在歐盟設立業務但是作為供應鏈上一環的中國企業,也會被供應鏈下游的被監管企業(包括歐盟或中國企業)通過合同約定將合規義務轉嫁到自身,這意味著供應鏈上所有企業的綠色屬性都被強化。中國綠色供應鏈管理實踐中,企業選擇供應商時已將節能環保等綠色指標作為對供應商考察的準則之一,但重要性仍低于產品價格、質量、交貨期等要素,CSDDD實施要求強化供應商的綠色屬性。
企業自主設定綠色低碳發展目標的意識急需增強。歐盟指令要求監管范圍內的公司必須設定明確的ESG目標,并每年公布目標進展及過渡計劃。供應鏈上企業在信息披露和盡職調查過程中,如果識別出自身對環境有負面影響,需要自行設定減排目標。歐盟指令將企業對綠色可持續的關注從自愿可選行為變為強制性要求。中國企業在這一方面重視不夠,大多數企業缺失關于綠色低碳方面的量化目標和年度改進計劃及措施。
三、相關建議
規范綠色供應鏈信息披露要求。立足中國實際,同時考慮外向型企業滿足監管國要求及中國對第三國企業的監管需要,按照分步原則逐步建立統一的延伸至供應鏈的ESG信息披露標準,并上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引導企業盡早建立完善的關于自身及供應鏈ESG管理體系和披露機制。
在供應鏈上適時引入盡職調查機制。借鑒歐洲模式適時制定中國供應鏈法或管理辦法等法規,引入盡職調查機制提高供應商的綠色準入門檻,在現有的綠色采購市場化基礎上輔以行政手段,提升供應鏈綠色化水平。
通過培訓宣貫等多種方式增強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動力。面對新形勢,以集中培訓、現場會、行業交流等多種方式對企業開展綠色低碳發展的培訓宣貫,對綠色供應鏈示范作用突出的企業給予宣傳獎勵,切實增強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的緊迫感和動力。
(作者王煦來自賽迪研究院)
“可持續方法論”專欄,旨在理清城市在可持續發展中遇到的棘手問題,并提供解題思路與方案。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