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2月4日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對于條例內容,官方文章已經介紹得較為詳細了;此文就企業及技術服務機構立場,對重點條文做出解讀。
- 企業需了解的重點內容
- 交易主體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
根據《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往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核查工作,規定的重點排放單位為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重點企業。
根據《條例》第八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說明未來可能會重新確定重點排放單位的范圍。
- 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人員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 同一范圍內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同時從事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但是,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
- 重點排放單位統一參與國家碳市場
《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
- 極高的處罰力度
《條例》第十八至二十六條內容均與處罰相關,對重點排放單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設有罰款;未按照規定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價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者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
受到處罰的技術服務機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前述業務。
- 點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為碳管理頂層設計的國家行政法規,以最強的力度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
然而通過以往的核查經驗,我們也發現有些屬于八大行業中的企業,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達到了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然而在前幾年的碳核查工作中卻沒有被劃入碳交易企業范圍,這些企業需提前做好被劃入碳交易企業的準備,從容應對碳交易。